巡回审判护佑生态环境 以案释法加强诉源治理

2024-09-04 11:09
四川

甘洛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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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日上午,甘洛县人民法院法官带着案卷、拿着法槌,将法庭从审判大楼“搬”到案发区域,在海棠镇人民政府院坝巡回审理一起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3名审判员与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海棠镇村民、村组干部、镇政府工作人员代表等60余人参与旁听。

2021年3月许,被告人张某洪在石棉县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用射钉枪改装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并持有,准备用于猎捕野猪、野鸡等野生动物。2024年4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施某邀约被告人张某洪、张某银前往甘洛县海棠镇双马槽村附近山上猎捕野鸡。三被告人共同搜寻到野鸡后,由被告人张某洪用其携带的前述枪支陆续猎捕了6只野鸡。当日22时许几人返回,施某、张某银等人在张某洪家中准备将猎捕来的6只野鸡进行烹饪时,甘洛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施某、张某银,当场查获6只被猎捕的野鸡(死体);在张某洪卧室搜查到射钉弹61颗、钢弹35颗;在张某洪家中后菜地北侧竹丛查获涉案枪支。经鉴定,三被告人猎捕的6只野鸡为红腹角雉,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只,6只价值共计人民币30000元。甘洛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洪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施某、张某银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三被告人非法猎捕6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角雉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并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人民币30000元。该案公开进行合并审理,当庭宣判,一名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名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名被告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人民币30000元。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结合案件情况对现场群众进行了环境资源保护的法治宣传,向群众发放环境资源宣传手册,普及环境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旁听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法治效果。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而法治则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可靠保障。今后,甘洛法院将继续秉持以法治之力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定信念,积极构建环境司法保护常态化机制,发挥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的司法能动性,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的同时,不断增强法院司法公信力,切实担起守护绿水青山的司法责任。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甘洛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巡回审判护佑生态环境 以案释法加强诉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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