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 关于破产那些事儿(之七)
2024-09-04 17:59
河南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条之一。那么什么是管理人?管理的职责又是什么?管理人是怎么产生的呢?
Q
什么是管理人?
A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也成为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
Q
管理人怎么产生?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所以,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但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进行。根据该规定,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方式一般采用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从管理人名册中公开指定,也以邀请竞争的方式指定管理人。
Q
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
A
破产管理人的一般职责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根据该条规定,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除此以外,管理人的职责还包括、追缴出资、追回被侵占财产、调查公示特殊债权、制作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提请批准重整计划、监督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请求破产程序终结、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等。
供稿:济源中院民二庭 刘生亮
济源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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