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秋收农忙 拖拉机“上道”切莫忘投交强险
农用拖拉机是机动车么?
是否需要购买交强险?
出了事故该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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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暑已过,秋收来临。摩托车、农用车、拖拉机等农用机械在道路上穿梭往来,绘出一道农忙丰收的靓丽风景线。农忙之际,道路交通安全更不容忽视,法官用审结的真实案例提醒您:请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法投保“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保驾护航”,让农忙时节成为真正丰收之季。

案情回顾2023年8月24日,吉某驾驶拖拉机左转弯时与马某驾驶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吉某负主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该起事故造成马某车辆损失18960元。经查吉某驾驶的东风牌拖拉机未投保交强险,马某要求吉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吉某则主张农业机械不需要投保交强险,其不应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马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案涉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吉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双方无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吉某驾驶的拖拉机未投保交强险,故其应在交强险财产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马某车辆损失2000元。剩余车辆损失16960元+鉴定费2000元=18960元,由吉某按照70%比例赔偿原告13272元。最终判令吉某赔偿马某各项损失15,272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后吉某主动向马某赔偿了上述损失。
法官说法关于农用拖拉机是否应投保交强险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用拖拉机虽系农业机械,但也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符合机动车基本特征,属于机动车范畴。因此,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也应投保交强险。目前临近秋收季节,在此法官提醒,无论是拖拉机还是二轮摩托车,只要上道行驶,都应当依法履行交强险投保义务,以减少事故发生后的重大经济风险,同时也要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车,安全出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标题:《法官提醒:秋收农忙 拖拉机“上道”切莫忘投交强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