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逃税罪司法认定趋势与辩护要点

2024-08-27 13:46
北京

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法惩处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也从最大限度挽回税收损失、鼓励违法人员改过自新、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税法的考虑出发,《解释》对刑法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作了明确。

《解释》的出台,使得逃税罪的司法认定规律发生变化,随之而来的辩护思路也应当及时更新。

一、《解释》出台后逃税犯罪的司法认定趋势

(一)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明确列举

《解释》明确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解释》针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旗帜鲜明地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二)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

《解释》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逃税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同时,针对假发票泛滥、虚开发票猖獗的情况,《解释》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三)明确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

《解释》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将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期限规定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

《解释》将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期限规定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明确补缴税款的期限,包括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防止逃税行为一被发现即因补缴期限短而难以补救的情形发生,将刑法规定的制度效果最大化。

《解释》规定,已经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够积极补税挽损,被告单位有效合规整改的,也可以从宽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上述规定,有利于在违法行为发生后,鼓励行为人及时补缴税款、挽损止损,实现当事人和国家的共赢。

同时,《解释》还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以此督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及时查处税收违法犯罪,防止失职渎职。

(四)明确单位危害税收犯罪的处罚原则

危害税收犯罪,单位犯罪比例高。据统计,危害税收犯罪占民营企业犯罪的前三位,有必要对单位实施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原则予以明确。鉴于税收的重要性,《解释》规定,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执行,也就是按照自然人犯罪的标准执行。

二、新趋势下逃税罪的辩护要点

(一)“初犯免责”条款的运用

《刑法修正案(七)》增添了初犯免责条款,因此辩护律师要特别注意行为人是否符合初犯免责的条件,若符合,则应当为其争取初犯免责的处理。

具体而言,在争取时要特别注意对于初犯,行政处罚程序应当是刑事司法释序的前置程序,未经税务机关追缴以及相关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初犯免责条款的限制条件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那么,要特别注意的是,后半部分为“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即行为人应当是五年内第二次因逃避缴纳税款被行政处罚之后再逃避缴纳税款才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第二次逃避缴纳税款时即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二)情节轻微辩护

由于最新司法解释提高了逃税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因此逃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在为委托人辩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审查委托人是否符合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并为委托人积极争取。

(三)逃税数额及占应纳税额百分比的计算

并非所有的逃税行为都能直接构成逃税罪,具体而言,在逃税的数额及占应纳税额百分比上都有具体的要求。其中,在应纳税额的计算上尤其值得辩护律师多加注意。因为在实务中,应纳税额的项目较多,往往需要专业的财会人员才能完整清晰地掌握。在逃税案辩护的过程中,应纳税额的项目计算得越完整、越全面,则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的数字就会越小,就越有可能不构成逃税罪。

(四)逃税与漏税的区分

漏税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属于无意识而发生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辩护人应注意区分委托人的行为是漏税行为还是逃税行为,若为漏税行为,不能认定构成本罪。

具体而言,在主观上,逃税是以逃避应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故意行为;而漏税则不具有该故意心态,其为过失行为,有的甚至是意外事件。在客观上,逃税是通过欺骗、隐瞒等作为手段来实施不缴税款或少缴税款的不作为:而漏税则在行为上不会有欺骗、隐瞒等手段,往往就是完全的不作为。

(五)逃税与欠税的区分

欠税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拖欠税款的行为。欠税只需补缴滞纳金和欠税款,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辩护人在辩护的时候也要注意委托人的行为到底是欠税还是逃税。总体来说,欠税人在主观上只有推迟缴纳税款的故意,没有不缴或少缴的故意; 并且欠税的行为是公开的,不是秘密的,更不是伪造的。

(六)逃税与合法避税

合法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手段和方法,躲避纳税义务,以期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一种经济行为。如资金转移、费用转移、成本转移、利润转移等。但要注意的是,逃税采用的是伪造、变造账册或凭证,隐瞒收入,涂改发票等违法手段。而避税却是利用税法的漏洞等来躲避税收,是对法律漏洞的利用,并非违法行为。辩护人在辩护的过程中也要注意逃税与合法避税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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