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相
关
案
例
2010年8月19日,林某与中国石化某分公司签订《某市丰满区大振加油站收购合同》。同年因某市政府出台【2010】12号文件,规定案涉加油站地块属于冻结范围内,不能办理更名过户,因此林某无法将土地证和房产证过户到中国石化某分公司名下。双方遂于2016年4月1日签订收购合同的补充协议《吉林市丰满区大振加油站收购合同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原收购合同改为租赁合同,将双方原买卖关系变更为租赁关系。租赁期共计20年,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30年8月18日止。租金为年46万元,总租金920万元。中国石化某分公司已经支付的482万元抵扣自2010年8月19日至2021年2月9日期间的租金。此后租金自2021年3月开始,每3年支付1次租金。2021年3月,中国石化某分公司已经支付3年租金共计138万元。林某认为油价逐年上涨,中国石化某分公司经营加油站利润巨大,且案涉加油站所在地块周围房价居高不下,但双方仍履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年租金 46万元,对于林某来说经济损失巨大。后林某与中国石化吉林分公司协商变更租金金额,适当上调至年租金 100万元,,被中石化某分公司拒绝,李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
官
解
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知,若合同的履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时,当事人双方达不成统一意见时,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该风险是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或者该风险不属于商业风险。该请求才有可能得到支持。
上述案例中,林某与中国石化某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10年后,因中石化逐年盈利,租赁场地周围租金上涨,便单方要求增加租金,该请求基础明显不是基于商业风险,并且租金上涨,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到,故其以利益受损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