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铃”声音·遇见山法】法官普法 关于知情同意书你需要知道的十个问题
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至关重要。那么,如何在确保医疗信息准确无误的同时,又能让患者充分理解并自主决策呢?让我们跟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干警了解相关知识,共同构建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
什么是医务人员的说明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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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依法履行说明义务,会造成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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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判断医疗过失的侵权事实主要是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然而,在医院的医务人员违反说明告知义务,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的情况下,在判断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就需要把院方没有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事实也作为考虑因素之一。
什么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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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医务人员向患方进行告知时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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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包括:病情、措施、替代方案、风险。具体而言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疾病的诊断,包括医师知道的和应当知道的;
2.拟采取诊疗措施的目的、方法、利益和风险,以及拒绝该措施的风险;
3.除拟采取的诊疗措施以外,可供选择的其他替代措施;
4.可能对患者造成明显侵袭性伤害或者需要患者承受较强烈痛苦的诊疗措施;
5.费用昂贵的检查、药物和医疗器械;
6.关于转医的事项;
7.其他按照相关规定有必要取得患者知情和同意的情形。
取得患方的明确同意可以采用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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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效的方式是让患方在《知情同意书》上进行签字,取得书面同意,但除了书面形式以外,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都可以作为患方作出知情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佐证。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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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即以不产生歧义视为标准。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对象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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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应当向患者本人进行告知。患者本人可以通过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授权委托他人代自己作出知情同意的意思表示。
2.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向其法定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明确同意。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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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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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患方的知情同意权是否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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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为了防止患方滥用知情同意权,保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加以限制。具体如下:
1.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但患者拒绝或放弃知情同意权,如放弃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拖拉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同意权。
2.在实行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吸毒人员强制医疗戒毒等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医疗行为时,可以不进行告知。
3.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履行说明义务时,对需要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等具有一定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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