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钓鱼遭受人身受损,法律责任如何确定?

2024-08-20 18:55
宁夏

闲暇时刻,三五好友相约垂钓,亲近自然,舒缓身心。在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的今天,钓鱼受到越来越多人们的喜爱。那么,如果在钓鱼活动中发生意外,致使人身受损,法律责任该如何确定?近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某日,甲某与朋友到乙某经营的鱼池钓鱼。垂钓期间,甲某的鱼竿不慎掉入鱼池,乙某闻讯急忙赶来帮助打捞鱼竿但打捞未果,遂告知甲某切勿下水,表示自己会想其他办法,随后走开寻找工具。甲某在等待一段时间后自行跳入鱼池,在捞鱼竿的过程中不幸溺亡。

事故发生后,甲某的亲属认为,尽管鱼塘经营者乙某在鱼池门口及池边设立了严禁下水的警示牌,但鱼池没有设立任何的救援器材,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甲某的溺亡事故负责,遂将乙某起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金凤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甲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具有正常的判断能力,鱼池水深危险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甲某在垂钓时未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在乙某提醒甲某切勿下水后,甲某仍坚持下水寻找鱼竿,以致溺亡,自身具有一定过错。鱼池经营者乙某在其经营的鱼池内未配备救援器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事情的发生经过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金凤区法院依法进行判决,由甲某自行承担百分之八十责任,乙某承担百分之二十责任。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垂钓存在安全隐患,垂钓安全事项须牢记:垂钓应选择专业场地,不要在未开发的地方野钓,不可贸然涉水。在垂钓甩竿和收竿时,要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以防误伤自己和他人。鱼塘经营者对公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经营场所内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须知牌。垂钓点的安全应急设备应当配备齐全,经营者应提供救生衣、救生圈等急救装备,园区内应配备具备相关救助技能的安全救生员进行巡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注: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钓鱼遭受人身受损,法律责任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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