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剧|看《执行法官》,学执行法律知识
电视剧《执行法官》聚焦了执行法官的工作日常
他们用心用情对待
每一起执行案件
做到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今天就让我们走近剧中情景
一起学习与执行相关的法律知识吧!
剧情一
剧中刘泽光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任雪遭受严重伤害,造成五级伤残。经过公安交通部门的调查和认定,刘泽光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随后判决刘泽光赔偿任雪各项损失总计90.2万元。然而,刘泽光并未按照法院的判决履行赔偿义务,因此任雪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调查发现,除了事故中涉及的玛莎拉蒂车辆之外,刘泽光名下没有其他财产登记记录,刘泽光采取“车套牌”的方式隐藏、转移其名下的玛莎拉蒂车辆致使判决无法执行。问: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试图通过转移、隐藏等方式转移其名下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答:被执行人试图通过转移、隐藏等方式转移其名下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许多涉民事的执行案件是简单的、金额较小的债权纠纷,被执行人承担的不仅仅是民事责任,还有金钱给付;若被执行人私自转移、隐藏、毁损财产或者抗拒执法的时候,那可能已经触碰法律红线。所以,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切勿投机取巧、因小失大,因一念之差,让民事纠纷转变成刑事案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剧情二
在申请执行人连兵向被执行人赵勇讨要赔偿款的时候,赵勇故意刁难,不仅强行要求连兵喝下一大杯白酒,还将钱散落在滚烫的火锅中要求连兵自己捞出,导致连兵的手受二度烫伤还伴有并发症。在执行法官楚云宣布要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时,赵勇直接暴力抗法,挑衅法警。问:在执行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答:对于被执行人而言,依照法律规定及生效判决的内容主动履行义务,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可能会面临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这些后果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等措施。每位公民在遇到法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积极配合,切莫冲动,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剧情三
剧中,齐润玉一直和老伴苦心经营着一家饭馆。一天,饭店来了几位法院执行局的干警,告诉他们,齐润玉的儿子方强把饭店过户给自己并办了抵押贷款,因未能如期还款,也没有履行法院判决,法院要对饭店进行查封、拍卖。齐润玉说自己完全不知情,于是坚决不腾房子,冲执行法官大呼小叫,拎起笤帚向干警们挥舞,最后齐润玉因不配合法院工作被拘留。问: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情况,我们该如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当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会作出相应的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区分是否与原判决、裁定有关而选择申请再审或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标题:《法眼看剧|看《执行法官》,学执行法律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