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说冤假错案:从847份裁判文书看国家无罪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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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金哲宏故意杀人案;11月30日,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宣告金哲宏无罪,当庭释放。上午10时,50岁的金哲宏拄着双拐走出吉林省高院的大门,在家人陪同下办理出狱手续。23年的冤狱生涯,留给他的是父母离世未能送终的永远遗憾,以及糖尿病、高血压、脑梗等诸多身体疾病,但离开监狱的新生活也给他带来了希望……”
中共中央政法委颁布《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五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对旧有的“疑罪从轻”的工作理念予以了纠正,真正落实“罪行法定、疑罪从无”等重要法律工作原则;同时,获得无罪释放的蒙冤者也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申请国家赔偿,维护个人权益。
我们统计了申请国家无罪赔偿的赔偿请求人所收到的847份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重点分析对应的冤假错案发生情况及国家赔偿结果,期待看到我国冤案纠错工作的进步与国家赔偿工作的未来发展。
数据描述
根据聚法案例收录的裁判文书统计,经由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的蒙冤者及其亲友于2002到2018年间申请国家赔偿共计847例,其中436例获赔。
为什么会发生这些冤假错案?
从申请无罪赔偿的法院判决决定书内容来看,出现案件错判主要由非法取证(对被告进行刑讯逼供)、证据不足且程序不正当 (违反诉讼程序等)等原因导致的,此外,案件审理过程受到权力干预、时代背景“命案必破”口号下的公检法机关工作压力也是引起冤案错案的重要原因。
对于这个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李奋飞表示:“对于个案来说,造成错判的原因不尽相同,可能出现虚假供述、取证不当等多种问题;但从根本上讲,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还是体制问题。我国公检法机关之间存在的‘顺承模式’使得三者之间工作配合多而相互制约少,诉讼过程中本应由检察院及法院通过更加严格的审查纠正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可能的错误,但实际情况却是:一旦公安出错,就会导致检察院和法院接连出错;甚至有时检察官或法官已经发现案件疑点,却迫于诉讼程序的推进骑虎难下,未能对公安机关纠错,反而还得为其遮掩。”对于这一亟待改进的体制缺漏,李奋飞教授在其法学论文《从“顺承模式”到“层控模式”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评析》中指出,我们需要批判性的继承原有的诉讼模式,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新模式代替以“侦查”为中心的旧模式,同时增强各环节审查的独立性,实现后位程序对前位的逐层控制,从而提升案件的办理质量。
错案已纠,走出牢狱,蒙冤者何去何从?
(数据来源:聚法案例)
蒙冤者被违法羁押时长统计
尽管最终被宣判无罪,但这847例申请无罪赔偿的蒙冤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平均时间长达974天,冤狱对其自身及家庭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大部分蒙冤者的家庭因多年打官司而负债累累,出狱后的蒙冤者也与时代严重脱节,难以适应如今的生活。
1984年被错判,以“故意杀人罪”入狱的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和蔡金森如今洗脱了罪名,结束了二十多年的冤狱生活,认知水平还停留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青年人”正艰难地与现代社会磨合。蔡金森家里的长辈和母亲都已离世,前妻改嫁,时不时会在陌生的“家乡”街头迷路;张美来出狱后直接做了爷爷,早已长大成人的儿子却与他隔阂深重;许金森的妻子为了上京伸冤花光了积蓄,家里存着上访十多年间的一沓火车票和厚厚的材料;许金龙的父母在案发后一病不起,他在狱中失去了见父母最后一面的机会,还未成家的他孤身一人,出狱后相亲却又屡屡碰壁。
蒙冤者们的境遇大多如此,即便洗脱了冤屈,也不知何时才能重新被社会接纳……
标准与期望的矛盾,使国家赔偿陷入两难
为了弥补对蒙冤者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及财产、精神等方面的损伤,我国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并明确了赔偿方式及计算标准。
在847份赔偿决定书中,只有487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整体通过率不足六成。通过梳理这360份未被通过的申请,被法院“拒签”的原因主要为以下5点。完善精神损害赔偿,中央、地方同步探索
国家赔偿法针对冤假错案的赔偿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限制人身自由赔偿,这部分赔偿明确规定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二是精神损失赔偿,赔偿法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各省基本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和请求人的情况来裁定,标准低、水平难统一,给赔偿工作带了不小阻力。
2012年4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羁押955天的河南籍农民张小艳在这一天无罪释放。109天后,她收到了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支付因错判被无罪羁押955天的赔偿金155330.75元,驳回张小艳其他赔偿请求”的决定。
2013年3月29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后的第224天,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在维持无罪羁押赔偿金额的基础上,“鹿邑县人民法院应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张小艳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鹿邑县人民法院向张小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驳回张小艳的其他赔偿请求。”
几个月后,张小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据统计,在847份赔偿决定书中,共有248条因对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满而提起申诉。为了规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2014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首次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除此之外,《意见》还确定了决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考虑的因素。
目前,《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已成为广东省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重要标准。
2018年9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郭结亮因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的赔偿决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一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不予支持郭结亮的请求,维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
决定书中明确写道“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关于‘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的规定,天河区法院错误羁押郭结亮实际天数为929天,未超过三年,天河区法院酌情决定向郭结亮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元符合上述规定,并未不当,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维持。”
统计847份申请无罪赔偿的决定书,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若干年前因时代背景、技术手段限制而不幸蒙冤入狱的个体,更近年来是国家法制体系、法律制度的完善进步。司法体制改革,我们始终在路上。
作者 :张树志 李虹萦 朱梦嘉
指导教师 : 方洁
联系方式 :18810127858@163.com
数据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聚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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