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替考,可真“刑”!
原创 林晓娜 坪山检察
替考不是捷径,而是“绝境”!
公平是考试的生命线,有人选择认真备考,靠真本事证明自己的实力;而有人却投机取巧,企图找亲友代替自己考试,最终,应考者和替考者双双坠入法网!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吴某和刘某系妯娌关系,二人均报考了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24年4月,因刘某处在哺乳期,遂提议吴某代替刘某参加该考试中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课程考试,吴某答应后刘某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吴某。2024年4月13日下午,吴某带着刘某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替考过程中被监考人员发现后报警。吴某在考场办公室被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刘某接到民警通知后自行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审查,坪山区检察院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吴某、刘某参加的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吴某代替他人、刘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代替考试罪的规定,但考虑到吴某、刘某有自首情节,案件情节轻微,两人认罪态度良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对其二人拟作出不起诉决定。为促进司法公正,坪山区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和分析了案情;吴某、刘某作了深刻忏悔,表示将深刻吸取本次教训,不再做代替考试的违法行为,希望给她们改过自新的机会。经认真讨论评议,听证员们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吴某、刘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提醒考试是国家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平等竞争是考试制度的灵魂,诚信应试是每一个考生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采用替考等方式不但践踏了诚信的道德准则,而且应试者和替考者均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考试作弊行为破坏考试秩序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希望广大考生要以案为鉴,充分认识替考行为的危害以及法律后果,遵守考纪,诚信应考,考试失败可以重来,一旦误入歧途却无法挽回。切勿为了所谓的“朋友义气”触碰法律的底线,以身试法!
Q什么是代替考试罪?
A
代替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破坏国家考试制度,损害其他考生公平竞争权利的行为。应试者、替考者(俗称“枪手”)、介绍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代替考试罪旨在惩治失信背信行为,保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竞争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Q
哪些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A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作者 / 林晓娜
统稿 / 刘冰钰
编辑 / 桃金娘
2024年152期 | 总第1773期
原标题:《找人替考,可真“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