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普法||遛狗不牵绳致人受伤,谁来担责?
2024-08-09 17:55
重庆

遛狗不牵绳致人受伤,谁来担责?——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某在小区遛狗未栓牵引绳,宠物狗乱跑消失于杨某某视线,住同一小区的罗某某与其丈夫饭后在小区散步,突然被窜出的大型宠物犬撞倒在地,手臂疼痛难忍,其丈夫跟随大型犬行踪找到狗主人杨某某后,一同将原告罗某某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若干。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分歧,争执无果,罗某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综合罗某某受伤时间与地点、杨某某陈述遛狗时间、罗某某丈夫与杨某某相遇的时间、双方当事人对伤人的狗的特征描述等事实来看,本院认定案涉致罗某某受伤的狗系杨某某饲养的狗具有高度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现无证据证明罗某某对狗致其伤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杨某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官普法
近年,动物致人损伤的事件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诉讼双方的分歧也较大。关于此类案件是否担责、由谁担责,其核心的判断是在于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而从此类行为的本质讲,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应当属于法律中的特殊侵权行为,该类案件的归责原则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无论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只要动物致人损害,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否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杨某某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其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佩戴牵引绳,导致罗某某受伤。同时,也未能证明该损害系被侵权人罗某某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因此,杨某某应当依法承担该案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也提醒广大群众要文明养犬、依法养犬,在出入公共场所时应严格按照相关养犬管理规定,看管、照顾好自己的犬只,防止它们伤害到其他人或动物,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文字:施名皓
校核:丁晨曦、周壕
原标题:《每周普法||遛狗不牵绳致人受伤,谁来担责?》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