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口头遗嘱的成立应符合哪些条件?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所立的遗嘱。口头遗嘱与书面遗嘱和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因为不能事后查证和认定,最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对口头遗嘱规定了严格的成立条件,只有在遗嘱人临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基本案情
近日,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张某与前妻育有二子,即张某1、张某2。张某于2023年1月19日因脑出血去世。后张某1、张某2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诉至本院。张某2于2023年3月10日向陈巴尔虎旗公证处提供其系张某唯一继承人的虚假证明申请公证,将张某名下某小区房产过户至其名下,又从张某名下银行账户支取了70000元。张某2称,张某在送往医院的路上对其说“我要是有什么意外,房子财产啥的都留给你”。张某生前有退休金,独自生活,2023年1月18日张某在证人李某家中感到身体不适,至其被送往医院期间身体不能自由活动,意识、神志清晰,能够正常交流与表达。
法院审理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张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去世前已离异,张某1、张某2系张某之子,为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院予以确认。因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合法有效遗嘱,对张某2主张按口头遗嘱继承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张某1主张继承被继承人张某遗产中1/2的份额,本院予以支持。现张某名下的房产已由张某2变更登记至其名下,双方对遗产中的房产价值及存款数额均无异议,故张某2应折价返还给张某1应得的继承份额。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宣判后,张某2提出上诉。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订立口头遗嘱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口头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危急情况一般指遗嘱人因患病突然处于病危状态或突发意外事故生命垂危等情况下,导致遗嘱人在客观上无法或者没有能力以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等其他方式订立遗嘱。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必须是两个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见证人应亲自全程参与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3.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就自动失效。
遗嘱,作为个人对其财产及其他事务在身后处理的法律声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关乎财产的合理分配,更是个人意愿的尊重与体现。在生命旅程的终点,一份清晰、合法的遗嘱能够为家人减少纷争,确保遗产按照个人意愿平稳过渡,是家庭和谐与财富传承的基石。口头遗嘱,虽在某些紧急情况下被法律认可,但其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在如今通讯发达的背景下,紧急情况时如有条件尽量通过手机录音、录像等方式订立遗嘱,这种方法既保留了口头遗嘱的直观性,又克服了其难以查证的缺陷,可以有效避免遗产继承过程中的纷争和误解,确保家族财富能够按照个人意愿安心传承。父母老去之后,兄弟姐妹是彼此之间最亲的人,理应相互帮衬,互相温暖,仅为点滴金钱便放弃亲情对簿公堂,实则不应该。愿人人都能珍惜手足情,不忘手足恩,心往一处走,幸福伴一生。
文稿:尹龙杰初审:王光耀
复审:吴丹丹
编辑:时 蜜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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