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2024-08-08 16:30
青海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案例
2012年甲与乙等在贵州省贵阳区合伙从事土方工程,由于合伙事务未做成,由乙向甲退还入股款,由于此前丙之弟弟丁欠乙款,2015年2月16日,甲、乙、丙和其弟弟丁四方协商,丁所欠乙款,由其哥哥即丙向甲出具借条一张,抵减乙所欠甲退股款。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甲处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此据注:于2015年7月31日前归还,若不能归还利息按2分计算收取丙2015年2月16日”。即约定:借款金额50万元,还款期限为2015年7月31日前,若不能按期偿还,约定月利率20‰。后双方就借条内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官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丙代替其弟弟丁偿还乙的债务,乙退还甲的股金,经四方协商,由丙向甲出具借据,负担了乙对甲的50万元的债务,从而使乙对甲的50万元债务归于消灭,属于代为履行和免责的债务承担。故甲与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丙依法应偿还甲的借款50万元,丙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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