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你一点法 | 挪用用于抢险、防汛等款物,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2024-07-31 18:12
四川

“椒”你一点法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将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案例一

案件事实

2013年5月,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天全县某局始阳片区水务管理站站长的职务之便,在自己承揽的天全某公司取水管道安装工程中,未经批准私自使用了天全县某局采购的由始阳片区水务管理站保管用于“4.20”地震灾后应急抢险的“PE110”供水管道1289米,价值人民币82496元。

天全县监察机关在查阅该站账务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怕事情败露,于案发前,将该挪用材料款中的50000元退给天全某公司,由该公司以捐赠款名义,在2014年6月13日转到了始阳片区水务管理站财务账上。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在天全县某局始阳片区水务管理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未经批准私自挪用用于“4.20”地震灾后应急抢险的“PE110”供水管道1289米,价值人民币82496元,用在自己承包的工程项目上,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高某另犯有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最终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并追缴相应违法所得。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救灾、抢险、防汛等公共财物的,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案例二

案件事实

2013年“4.20”地震发生后,汉源县某镇人民政府为该镇“4.20”地震受灾户办理了“三无”人员临时生活救助、自主过渡、农房重建补助资金的银行卡(以下简称“4.20”专用银行卡)。

2014年期间,被告人余某受汉源县某镇人民政府委托,从事保管、发放“4.20”专用银行卡工作。被告人余某采取隐瞒真相、虚构向某、吴某等11户人外出务工、委托其代为激活“4.20”专用银行卡的事实,私自签署“情况属实”意见并加盖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及某镇人民政府公章后,到汉源县某镇信用社将上述11人户名的“4.20”专用银行卡激活。

2014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余某先后在某镇等地从上述11人的“4.20”专用银行卡账户内共支取现金287900元,占为己有。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身为汉源县某镇某村副主任,受汉源县某镇人民政府委托,从事保管、发放“4.20”专用银行卡工作,其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287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破坏了灾后重建工作和国家对灾后重建资金的管理制度,构成贪污罪,遂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原标题:《“椒”你一点法 | 挪用用于抢险、防汛等款物,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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