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证一年后离婚,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2024-07-26 15:44
山东

费法案例

【2024】025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陈某与秦某经他人介绍相识;2022年9月,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期间,秦某给付陈某彩礼款、首饰等共计10万余元。2022年12月,双方登记结婚;2023年7月,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24年4月,陈某再次以双方聚少离多、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秦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主张因家庭困难,订婚、结婚期间花费均是向亲朋好友凑借,故要求陈某返还彩礼款及首饰三金一钻等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秦某要求陈某返还彩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秦某给付陈某彩礼、首饰三金一钻、端茶钱等均系以结婚为目的,应当认定为彩礼。陈某、秦某从举行结婚仪式、登记结婚到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只有短短几个月,且双方认可婚后聚少离多,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两人婚后因生活琐事而争吵,缺乏彼此的关爱和包容,双方均有过错。双方婚后并未育有子女。

综上,结合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陪嫁情况及双方过错等情形,经法院判决:陈某返还秦某彩礼4.8万元及首饰三金一钻,对于首饰如不能返还原物,则应返还折价款1.4万余元。

法官说法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是自古以来就有的婚嫁习俗,又称定聘礼、聘财等,蕴含着美好的期盼与祝福。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彩礼数额持续走高,男方通常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对方赠送彩礼,可一旦出现悔婚、离婚,男女双方常因彩礼的归属发生纠纷。

在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应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在此提醒大家,彩礼给付要以自愿为原则,法律严禁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就给付方来说,给付彩礼时要结合自身家庭经济情况量力而为,不要让高价彩礼成为日后生活的沉重负担,避免离婚时因返还彩礼引发纠纷,“情伤”再添“心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使用情况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供稿 | 赵静 王新 编辑 | 柴莹莹 张晨

初审 | 刘钰 终审 | 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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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领证一年后离婚,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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