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一栋|政治现实主义:昨天、今天、明天

同济大学法学院 钱一栋
2024-07-26 11:26
来源:澎湃新闻

《哲学与现实政治》,[英]雷蒙德·戈伊斯著,杨昊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24年5月出版,158页,56.00元

《自由现实主义:一个关于自由主义政治的现实主义理论》,[英]马特·斯利特著,杨昊译,格致出版社,2024年4月出版,170页,55.00元

我国学界对政治现实主义(后文多简称“现实主义”)的研究起步不算晚,但一直处于不温不火的状态,只有陈德中等极个别学者专精于此。今年比较特殊,不仅多场学术会议设置了现实主义专题,上海人民出版社也连续出版了两部现实主义力作:雷蒙德·戈伊斯的《哲学与现实政治》,以及马特·斯利特的《自由现实主义》,译者均为中国人民大学杨昊博士。本文将把这两本书放到现实主义的理论脉络中作介绍和分析。

一、熟悉又陌生的政治现实主义

政治现实主义不算新鲜事物。在思想史上,它与修昔底德、马基雅维利、霍布斯、韦伯等人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用以标示一系列具有松散相似性的主张,如“在国际关系领域,起决定作用的是国家实力对比等结构性因素”“政治家应学会作恶”“政治是一种应对冲突的审慎方案”“政治应遵循与私人道德不同的伦理规范”等。在公共话语中,它常指向可行性考量,对立面是脱离现实的理想主义、乌托邦幻想。“强权即公理”之类的论调,有时也会披上现实主义外衣。

但当代政治哲学中的政治现实主义并不是从这些思想史脉络或公共话语中自然生长出来的。相反,它的历史并不久远,且一开始便以高度学术化的形态出现。它的首要代表人物是二十世纪最重要的伦理学家伯纳德·威廉斯。威廉斯晚年涉足政治理论,留下未竟之作《太初有为》(Bernard Williams, In the Beginning was the Deed,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5;中译本将由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里面最重要的文章《政治理论中的现实主义和道德主义》没逃过热衷搜罗各路政治哲学思潮的应奇的法眼,已由他在2011年译出)。此书的出版是政治现实主义登上学术舞台的标志性事件。

伯纳德·威廉斯著《太初有为》

政治现实主义是对当代主流自由主义的批判性回应,后者以罗尔斯和德沃金为代表,高度道德化,致力于围绕若干核心原则构造规范性理论。从学科看,政治现实主义几乎从不与国际关系领域大名鼎鼎的现实主义流派对话,更别提雷蒙·阿隆之类的。从地域看,政治现实主义-主流自由主义之争呈英美对立格局。罗尔斯、德沃金都是美国人,政治现实主义这边则以英国学者为主,如威廉斯、戈伊斯、迈克尔·弗里登、尚塔尔·墨菲以及年轻一辈的斯利特等。因此,对主流自由主义的一项次要批评是,它是一种高度美国化的地方性理论,特别是与美国独特的宪法制度联系紧密(德沃金本人对这一背景作过介绍,参见《哲学与政治:对话罗纳德·德沃金》,载[英]布莱恩·麦基:《思想家》,吴芸菲译,上海三联书店,2024年,366页;威廉斯与德沃金的思想分歧值得深入挖掘,威廉斯的现实主义用来批评罗尔斯不时让人觉得牵强,对付德沃金则格外贴切)。现实主义内部有激进派与温和派之分。前者对规范性理论,特别是对自由主义理论持强烈的批判态度,后者则愿意在现实主义的基础上接纳这些内容。戈伊斯与威廉斯分属激进派与温和派,恩佐·罗西和斯利特则是年轻一辈学者中两派的代表。

布莱恩·麦基编《思想家》

早些时候,有学者会把现实主义当成理想理论的对立面,视之为非理想理论的另一种说法(如Willian Galston, “Realism in Political Theory,”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Theory, Vol. 9, No. 4, 2010),但如今已少有人持这种看法。澄清现实主义和非理想理论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摆脱对现实主义望文生义的误解,快速进入当代学术语境。

非理想理论与理想理论相对。两者的关键差异是对可行性问题有不同考量。理想理论不过多考虑实际存在的历史传统、社会经济状况、道德心理等方面的约束条件,抽象地构造理想政治图景。非理想理论则是在现实条件的约束下,探讨切实可行的政治目标和手段。一般认为,两者是分工合作关系,谁也离不开谁(也有不同观点,如Amartya Sen, “What Do We Want from a Theory of Justice,”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 103, No. 5, 2006)。政治现实主义则与政治道德主义相对。道德主义是一种应用伦理学进路,致力于从外在于政治的道德中推导出政治领域的原则、价值、理念等。现实主义者则主张,政治领域有一系列独特问题,道德哲学帮不上太大忙,同时他们往往对道德哲学本身有诸多疑虑,因此拒绝应用伦理学进路,强调构造政治规范性要从对政治的理解,而非从外在于政治的道德起步。这不是说他们持非道德或反道德立场,例如威廉斯并不介意给政治规范性标准贴上道德标签,只要承认这种道德标准内生于政治领域即可。(2018年,《伦理》[Ethics]杂志发表乔纳森·梅纳德[Jonathan Leader Maynard]与阿列克西·沃斯尼普[Alex Worsnip]合写文章《存在具有政治特色的规范性吗?》[Is There a Distinctively Political Normativity?]。受此文激发,最近几年学界对政治现实主义是否以及能否主张非道德的政治规范性作了大量讨论。)

政治现实主义的大部分内容属于元规范层面,抽象地分析政治规范性和道德、审慎规范性,以及和人性、历史、权力等事实因素的复杂关系。它也有规范性层面的主张,但谈得非常稀薄,可以容纳各种实质立场。例如威廉斯主要谈正当性,并认为历史语境不同,正当政体的形态也多有不同;自由主义绝非永恒普遍的最佳政体,它只是在现代语境下最说得通(make sense)。威廉斯有一个著名的口号:正当性+现代性=自由主义。

总体来看,政治现实主义是一种元理论立场,致力于对政治哲学的主题、目标、方法等作通盘反思。戈伊斯的书是这方面的代表。但现实主义也可以进入实质理论层面。例如可以基于现实主义洞见,去重新理解自由主义。斯利特的书便是在做这种研究。下面我们进入这两本书。

二、轻浮的戈伊斯

戈伊斯出版于2008年的这本《哲学与现实政治》地位崇高,是政治现实主义的第二经典。它与第一经典——威廉斯的《太初有为》——共同设定了政治现实主义的基本立场。但我对戈伊斯一直印象欠佳,觉得他虽然能说几句漂亮的刻薄话,但给不出严肃周密的论证。读完《哲学与现实政治》后,这一印象甚至更牢固了。这很难算是一部严肃的学术著作,更像是一个自认为看破社会真相的大学男生,把上政治哲学导论课时在朋友圈隆重发表的若干高论——政治不会按哲学家的想法运行;权力是政治的核心;主流政治哲学充其量就是些意识形态——集合成书。有朋友提到,中国读者很容易被戈伊斯吸引。这大概是因为戈伊斯的观点与我们的知识背景高度亲和。这不见得是好事。相反,这意味着读戈伊斯可能会强化我们的固有偏见,特别是助长对规范性理论的非常粗鄙的轻视。

写到这里,本文也有些戈伊斯化了:批评的话说了很多,但没提供相应的论证。好在塞缪尔·弗里曼写过一篇书评(Samuel Freeman, “Philosophy and Real Politics” [Review], Ethics, Vol. 120, No. 1, 2009),说了我想说的所有话。这篇书评介绍了《哲学与现实政治》的主旨和正面立场,澄清了戈伊斯对当代规范性政治哲学特别是罗尔斯的理论的粗糙误解,并围绕道德直觉问题对戈伊斯作了批评。戈伊斯有个著名的说法:“伦理往往只是死去的政治。”(Guess, Politics and the Imaginati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0, p. 42)他批评罗尔斯等人从道德直觉出发构造理论,但从不去思考这些直觉有否被权力关系污染,因此受意识形态操控而不自知。弗里曼反驳道,对于权力关系如何污染了我们的道德直觉,戈伊斯缺少有力的说明。同时,鉴于戈伊斯自己也诉诸道德直觉(意识形态批判家往往容易忽视这一点),他还需要解释下如何区分可靠与不可靠的直觉。在此,他所青睐的历史方法派不上太大用处。我们可以借用威廉斯的一句话来总结戈伊斯的理论病症:“激进的批评家有时逼问这样的问题,只是他们往往自己掉进了忿忿不平的循环圈里:他们指斥某种虚假意识,(后来表明)是因为这种意识不接受他们自己的那套意识形态。”([英]B.威廉斯:《伦理学与哲学的限度》,陈嘉映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124页)

戈伊斯的书写得很简略,弗里曼的书评也不算长。读者如想一探究竟,半天时间也能看出个七七八八。晚近的一些研究推进了戈伊斯的立场,可用来回应弗里曼的批评。例如罗西最近几年连续撰文解释,意识形态批判不必诉诸道德,这是一种认识层面(epistemic)而非道德层面的批判,仅致力于揭穿权力关系如何污染了政治正当性叙事,从而使人产生错误的正当性信念(Enzo Rossi, “Being Realistic and Demanding the Impossible,” Constellations, Vol. 26, No. 4, 2019; idem, “Ideology Critique without Morality,”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117, No. 4, 2023)。这一路径确实避开了意识形态批判对批判者本人道德立场的反噬。但将意识形态批判限缩为认识层面的批判多少有些像断臂求生,不见得是高招。

三、混乱的斯利特

(一)主题和结构

威廉斯与戈伊斯的书出版后,政治现实主义的研究推进并不明显,阐释、辨析类文献占发表的多数。斯利特出版于2013年的这本《自由现实主义:一个关于自由主义政治的现实主义理论》则较为独特:它尝试提出一些新观点,且进入了实质理论层面,而非继续作元理论层面的空谈。如此书副标题所示,作者的写作意图是为自由主义政治提供一个现实主义解释(参见[英]马特·斯利特:《自由现实主义:一个关于自由主义政治的现实主义理论》,杨昊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24年,第4页)。全书共分七章,前三章、第四章、后三章分别构成相对独立的论证板块。

前两章依次解释自由主义和现实主义视角下的政治图景,作者称之为“共识图景”和“冲突图景”。在此基础上,第三章解释现实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挑战,核心要义是“共识图景”无法应对现实政治中普遍存在且难以消除的分歧与冲突(粗略言之,政治分歧发生在特定主义内部,如不同自由主义流派之间的争论便属于政治分歧,政治冲突发生在不同主义之间,观点间的差异程度更深,参见53页,但作者在写作过程中用词颇为随便,如124页)

在第四章,作者考察了两种非主流的自由主义方案:施克莱的恐惧的自由主义,以及约翰·格雷等人的权宜之计自由主义。它们都富有现实主义精神,降低了对共识的要求。但作者认为其所追求的单薄共识依然不现实。

最后三章是正面立论。作者先是通过批评威廉斯,强化了对政治现象的现实主义描述,然后解释接受这种冲突现实对自由主义意味着什么,自由现实主义是一套什么样的理论。

乍看之下,此书论证结构挺清楚,但它只是在最抽象的层面还算清楚。最后三章的关系事实上已有些混乱。至于每章内部,则稍细致点抠论证线索便会发现写作不够紧实。作者概括提炼能力平平,无法保证章节主题、理论命题的清晰性和区分度,不少内容翻来覆去、交叉重叠,甚至前后矛盾。关于这点,这里没法展开证明。好在此类问题遍布全书,读者不难自己求证,且后文也会提到一些。此处要展开讨论的是核心概念的含糊性。澄清这些概念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全书主题。

首先是自由主义。作者主要批评的并非不加限定的自由主义,而是当代康德式自由主义(26、85页,更准确地讲是康德式自由主义的最新代表——政治自由主义,作者基本没提《正义论》、诺齐克与德沃金)。即便是康德式自由主义,他也只批评其对政治的理解不切实际。对其道德关切——尊重所有人的自由和平等——作者多有认同(81页)。此书的基本意图便是将这种道德关切与现实主义的政治理解结合起来,构造一种自由现实主义。

但作者提到自由主义时极少加限定词。由此而来的最大问题是,对康德式自由主义和一般意义上的自由主义的混淆贯穿全书。作者确实提到,除了康德式自由主义,还有基于功利主义的、洛克式的、鲍桑葵式的自由主义(26页)。但这一澄清更像草率的免责声明,他常常写着写着就忘了。有时我们很难判断他笔下的自由主义是真的不用加限定词,还是省略了“康德式”这一限定。例如他说:“……诉诸共识是当代自由主义理论所青睐的用以表现对所有人的自由和平等的尊重的策略。……因此,为了终究能够成为一种自由主义理论,自由现实主义将不得不找寻在不诉诸共识的前提下,回应那些同样的道德关切的方式。”(80-81页,翻译有修改,下同)作者将自由主义和这一道德关切相绑定的表述还有不少。但熟悉政治思想史的人都知道,这种关切带有强烈的康德印记(作者有时也会提这一点,如27-28页,这反而更让人恼火:错也错得不清晰)。不少自由主义流派并不把这一关切放在首位,如基于功利主义的自由主义、权宜之计自由主义(因此第四章有暗换主题的嫌疑)。还有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是,只有自由主义才能表达这一道德关切吗?但作者对诸如此类的问题都缺乏敏感。

另一个引发混乱的核心概念是“政治图景”(vision of the political)。此概念在书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作者没有专门解释其含义。结合相关论述可知,所谓政治图景,是对政治的概念化构造,基本是政治概念的另一个说法。例如作者说:

现实主义呈现了一种与当代自由主义存在深刻差异的政治图景。在最根本的层面,自由主义强调政治共识、一致意见与和谐,现实主义则强调政治冲突、分歧与不一致。(第3页)

现实主义通过提供一种政治图景来挑战自由主义,这种政治图景削弱了根据共识、一致意见或者说普遍认可来思考政治的说服力或者说恰切性。现实主义政治图景通过将政治概念化为一种发生在普遍、持久且无法消除的政治分歧和冲突的环境中的活动来挑战自由主义。(69页)

问题在于,政治这个词含义丰富、外延宽广,许多概念化方案在语言层面都说得过去。不同的理论可以采取不同的概念化方案,我们无法脱离具体的理论规划来评判概念用法的好坏,后者取决于理论家想拿这个概念干什么,干得怎么样。意识不到这一点会陷入无聊乃至愚蠢的语词之争,把很简单的一词多义现象当成深刻的理论分歧。在阅读此书的过程中,读者脑海中大概率会浮现出这样一种反驳:自由主义政治图景是一种规范性图景,现实主义政治图景则是描述性图景,两者并不矛盾,可以在非理想理论层面调和。这一反驳并不完全成立,但指出了有待作者回应的关键问题:所谓政治图景,究竟指向描述性还是规范性政治概念,是在解释政治实际上是怎么回事,还是在讲理想的政治是什么样的?作者只在第75页援引他人观点时,才颇为随意地用过一次“政治自由主义的规范性图景”,大部分表述则给人以描述性的暗示。也因此,中译本将“vision”翻译成“愿景”,在许多上下文中读来都挺怪异。谈现实主义时更是如此,如第二章的标题“现实主义政治愿景:冲突、强制和政治的环境”。但这主要是作者而非译者的问题。

作者提到,自由主义政治图景源于尊重所有公民的自由和平等这一规范性承诺。“因此,自由主义者总是会面临一个重要问题,即我们如何协调个人自由和共同生活在单一政治权威之下这一显而易见的需求。”(21页)作者认为,自由主义者解决这一难题的办法是诉诸共识,政治正当性以全体公民的同意为条件。据此,服从政治权威便是在服从自己的意志,自由和权威的矛盾于是消解了。既然共识图景是解决规范性难题的方案,它也应该被理解为一种规范性图景,现实中存在最好,不存在也不妨碍其成立。“简言之,自由主义想象出了一种非压迫的或者说非暴政的政治形式。”(同前)——它是“想象”出来的,是规范性思考的构造物,而非对现实政治的描述。

接下来的问题是,所谓共识,是事实上的共识,还是假设的共识。须注意,诉诸实然共识不是说现实中已经存在共识。相反,这是提出了一种极为严苛的规范性条件:只有当所有受治者事实上都认可国家时,国家才有正当性。那么,自由主义检验政治正当性的标准是实然还是假然共识呢?这一关键问题留到下一小节讨论。

初看之下,现实主义政治图景的性质要清楚许多。作者反复强调,分歧、冲突是政治领域根深蒂固的事实,据此,“政治是这样一种活动:它发生在极端分歧、不一致与不和谐的环境中,但又促成或促进稳定性和秩序”(第2页)。以提供这种政治图景为己任的现实主义政治理论“是在理解政治”,“这种理解不会排除提出规范性政治方案的可能性,但它确实要求,任何这类提议都得以在描述和说明的层面尽可能准确的政治图景为基础”(第7页),“现实主义……没有明确的政治方案”,“现实主义不是……政治意识形态”(第9页)

从这些表述来看,现实主义政治图景应该是描述性的。但作者又强调,“(按现实主义者的观点)尽管对政治问题的回应不需要符合正义、公平或平等之类的,但它确实必须是正当的,不然就不能算作政治,而只是单纯的支配”(45页)。据此,现实主义政治图景又非单纯的描述性图景,而是侧重描述性,兼有稀薄的规范性。这种稀薄的规范性可以兼容自由主义,视之为对正当政治的具体回答。当然作者强调,自由主义无法原封不动地与冲突图景相结合。它要“以在描述和说明的层面尽可能准确的政治图景为基础”,因此必须放弃共识图景。后者不是有待实现的理想,而是不可能实现的幻想。由此带来的难题是,如何在放弃共识图景的同时,找到激发自由主义道德关切的方式,使之终究还是一种自由主义(82页)。这是最后一章要回答的问题。

(二)三个对手

上文提到,此书有三个相对独立的论证板块。在每个板块,作者都给自己安排了对手:主流自由主义者(罗尔斯等)、有现实主义色彩的非主流自由主义者(施克莱、格雷等)、不够现实主义的现实主义者(威廉斯)。与这些对手的交锋是此书前五章的基本内容。本小节将依次分析作者对三者的批评是否成立。

1. 主流自由主义者

如前所述,作者认为政治分歧和冲突不可避免,自由主义追求共识图景不切实际。自由主义这边的现成回应是,实然共识确实不现实,但自由主义只追求假然共识。作者承认这一点。他说:“当然,几乎没有自由主义哲学认为政治是根据所有人确实都接受的原则进行的,但却常常坚持认为,可以期待所有人都合乎情理地接受这些原则(或者说根据所有人都有望合乎情理地接受的理由得到证成)。”(71页)

如德沃金所言,假然契约不是真正的契约,它压根不是契约(Ronald Dworkin,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151)。假然共识也不是真正的共识,它无法像所有公民的实际同意那样证成政治正当性(这里不进一步讨论同意理论是否真的能证成政治正当性,也不辨析契约论与同意理论、同意与共识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这不是说假然共识必定无法证成正当性,而是说真正有证成力的是达成共识的理由,而非假然共识本身。这不是说事实上有多少人接受自由主义完全不重要。相反,这非常重要。扩大共识、缩小分歧是自由主义者特别是罗尔斯极为关心的事情。但这种共识必须是合理共识。这一规范性限定使它与实然共识拉开了距离。因此围绕共识图景做文章很难伤到自由主义。作者回应这一反驳的策略是区分正义和正当性,将假然共识说成是自由主义证成正义而非正当性的方法,并隐晦地主张,只有所有受治者的实际赞同才能确立起自由主义意义上的正当性(参见71-72、79-80页)。于是他又可以绕回共识图景来批评自由主义的正当性论证了。

德沃金著《认真对待权利》

突兀而又隐晦地引入正义与正当性的不同论证方式,似乎只是作者挽救共识图景批判的仓促无奈之举。这套说法不仅与作者别处的论述相矛盾,也不符合罗尔斯等人的实际观点。在此书第一章澄清自由主义的正当性观念时,斯利特并未明确区分正义和正当性,且承认两者都基于假然共识(如34页)。在其他文章中,他同样承认,自由主义者诉诸假然共识来证成正当性(Sleat, “Justice and Legitimacy in Contemporary Liberal Thought: A Critique,” Social Theory & Practice, Vol. 41, No.2, 2015)。这本就是一个常识。例如在罗尔斯那里,当国家根据通过假然共识检验的宪法行使权力时,它便具有正当性(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p. 137)

除了认为假然共识和正当性之间存在张力,作者对自由主义还有另外三项批评:政治自由主义既试图避开道德分歧,又诉诸某种道德价值,因此是自我挫败的;即便存在抽象的自由主义共识,落到具体层面也还是会有分歧;即便自由主义的规范论证确实成立,事实层面的分歧也不会消失,而自由主义没告诉我们该如何应对后者。这些批评或老套,或琐碎,且主次不明、逻辑关系不清,显得非常混乱。

混乱的另一个表现是,作者其实还提出了另外两项批评,但被他塞进了第一和第四项批评之中。首先是对卢梭式公意观念的警惕:所谓假然共识,容易沦为雅各宾式暴政的说辞。这个批评指向政治科学乃至知人论世层面,非常重要,但缺乏理论深度。且自由主义在这方面历史记录良好,不容易被指控。

其次,作者质问道,既然自由主义者承认宗教、道德问题上存在合理分歧,为何不承认政治分歧和冲突也合乎情理?此处作者将政治与道德、宗教并列显然有欠考虑。罗尔斯等人无论怎么强调政治领域的独立性,也不会把道德和政治彻底分开。宽厚起见,我们不去计较这些糟糕的表述,尽可能善意地解读这些话。可以认为,作者实际想表达的就是对政治自由主义的“不对称性批评”(asymmetry objection):政治自由主义一方面承认整全性观念层面的合理分歧无法消除,另一方面又主张可以就正义、正当性问题达成合理共识,如何解释这种不对称性呢?这个批评非常重要——事实上是此书的核心所在,第三小节详述——但并不新鲜,沃尔德伦、桑德尔等人早就提过。作者能把这样一个经典批评表述得如此笨拙倒是很让人惊奇(他后来发展了这方面的论证:Sleat, “A Defense of the Radical Version of the Asymmetry Objection to Political Liberalism,” Croat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 14, No. 40, 2014)

2. 非主流自由主义者

处理完主流自由主义,作者又瞄准了第二个敌人:“如果现实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挑战仅对准其康德式变体,那么一个简单的解决办法就是去支持一种不同的、没沾上现实主义所拒绝的那些理论特征的(自由主义)版本。”(85页,作者写过一篇同主题论文:Sleat, “Liberal Realism: A Liberal Response to the Realist Critique,” The Review of Politics, Vol. 73, No.3, 2011)于是此书第四章讨论起了施克莱的恐惧的自由主义,以及格雷等人的权宜之计自由主义。

恐惧的自由主义视残忍为首恶。残忍引发恐惧,恐惧则是“邪恶生长的根本道德环境”([美]朱迪丝·N. 施克莱:《平常的恶》,钱一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364页),确保免于恐惧的自由于是成了压倒一切的政治目标。权宜之计自由主义把政治视为一种审慎的妥协,追求的是在共同的政治框架下和平共处。相比主流自由主义,这两种自由主义依赖的共识更稀薄,更具现实感。作者的批评很简单:不是所有成员都接受这类观点。例如人们有时会认为,为了其他重要价值,可以牺牲和平(98页)。这种批评又会面临基于假然共识的反驳。这里的关键在于,作者以不存在实然共识来批评他人,但几乎没有哪种理论会去追求不打一点折扣的实然共识。这不只是因为不可能,更是因为不合理。总归会有一些人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忽略,不作任何限定的同意本身缺乏规范性力量。甚至连同意理论的最大代表洛克,也不认为仅凭同意便能确立起正当政治权威。他对同意的讨论是在自然法的背景下进行的。

施克莱著《平常的恶》

作者对施克莱、权宜之计的处理还有别的一些问题。限于篇幅,这里只谈我熟悉的施克莱。抛开细碎的文本解读瑕疵,作者最大的问题在于,基本只根据《恐惧的自由主义》这篇文章来解读施克莱,出现在他笔下的因此是一个最俗套的施克莱形象:有着惨痛政治记忆的流亡者、反乌托邦、怀疑主义、不抱幻想、视残忍为首恶、恐惧的自由主义……这些闪亮的思想碎片拼贴出了一个典型的冷战自由主义者,施克莱的一切思考似乎都围绕着如何避免政治权力带来的恐惧展开。但只要稍微翻下施克莱的其他作品,特别是《乌托邦之后》和《不正义的多重面孔》,我们便会发现施克莱的形象要复杂得多。

一个可能的回应是,作者不关心施克莱本人,只关心一种有待检讨的理论选项。谈恐惧的自由主义是因为它可以被塞进这个选项,而非它是施克莱提出来的。但这会导致作者错失他本应了解的理论资源。例如,盖塔基于和作者相似的理论关切,将施克莱解释为一个激进主义者(Giunia Gatta, Rethinking Liberalism for the 21 Century: The Skeptical Radicalism of Judith Shklar, Routledge Press, 2018)。共识的欺骗性,政治的派系性、争胜性,都被她妥帖地安置进了施克莱的自由主义之中。这表明,我们能从施克莱那里挖掘出更强的自由现实主义版本。

3. 威廉斯

此书最后一个对手是威廉斯。作者不走寻常路,认为威廉斯的理论并非发展自由现实主义的最佳起点。原因在于,“威廉斯的理论中有若干方面不够现实主义”。其中最关键的是威廉斯对政治和成功支配的区分:“在威廉斯看来……任何单纯通过使用权力维持的强制关系都是不正当的,因此是非政治的。政治是正当的强制关系……在许多方面,成功的支配都是政治的对立面……”而在作者看来,任何政治秩序,哪怕是正当政治秩序,都少不了成功的支配。因此,“这一区分最好不要被理解为‘政治不同于成功的支配’,而要被理解为‘政治不能仅仅是成功的支配’”(107页)

这些话说得不清不楚,能挑出不少毛病,但我们不难理解作者想表达什么意思。他无非想说,威廉斯认为政治和支配是互斥关系,有支配则无政治,而他自己主张两者是包含关系,有支配不一定有政治,有政治则必有支配。他和威廉斯都能接受的一点是,政治包含强制。按作者的论述,在威廉斯那里,强制分正当和不正当两种,政治属于前者,支配是后者。

作者对威廉斯的这一解读有文本证据吗?检索《太初有为》全书,威廉斯谈及政治与支配之关系的只有两处,使用“支配”(名词或动词)的总计有六处In the Beginning was the Deed, pp. 5, 7, 27, 63, 71, 142,威廉斯还在126、138页用了“dominant”一词,但只是在日常意义上使用,谈的话题也和此处的讨论无关)。用名词的几处表述两两重复,合并同类项后总计只有四处。仔细阅读这四处表述可以发现,在威廉斯笔下,支配确实以非常负面的形象出现,可以支持——但无法坐实——互斥解读。无法坐实的原因在于,威廉斯的表述似乎也允许我们将支配解读为和强制类似的单纯事实,而非添加了评价性判断的事实,亦即不正当的强制。

威廉斯的政治概念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线索。对政治和支配的区分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亚氏区分了政治关系和主奴关系:“政治家所治理的人是自由人;主人所管辖的则为奴隶。”(《政治学》,1225b)考虑到主人(dominus)和支配(domination)之间的词源关系,支配和政治确实可以被概念化为两种不同的权力形式。威廉斯笔下的政治概念似乎遵从了这一逻辑。他不断通过与主奴关系的对比来澄清政治的含义,后者特指解决秩序、安全等首要政治问题的可接受的方案。因此威廉斯所谓的政治,并非泛指日常语言中一切可被称为政治的活动,而是特指满足基本正当性要求的政治。(但威廉斯明确说自己并不试图定义政治的概念。In the Beginning was the Deed, p. 12. 这意味着他不会去纠缠“到底什么是政治”,而只是根据自己的理论需要对政治作了特定的概念化处理。但包括斯利特在内的许多现实主义者都被他带入了无聊的语词之争。)这种政治概念也可以支持——但依旧无法坐实——对政治和支配的互斥解读。

我们姑且接受互斥解读,继续检讨作者的论证。根据互斥解读,支配是不正当的强制形式(作者也接受这一支配概念,120页)。斯利特不同于威廉斯之处在于,他认为政治必然包含支配。这个观点似乎平平无奇,谁都知道古往今来的政治包含无数不正当的强制。威廉斯也不会否认这一点,他只是把支配和上段所说的特定意义上的政治概念,而非一切政治概念对立起来。斯利特在批评威廉斯时用的又是何种政治概念呢?这里存在一个两难:如果用的是宽泛意义上的政治概念,他和威廉斯之间便不存在实质分歧;如果用的是威廉斯那种蕴含正当性的政治概念,则主张政治必然包含支配似乎会陷入自相矛盾。是把正当政治解释为程度性概念,还是有别的概念化策略?无论如何,作者必须给出一个和威廉斯的政治概念既足够相似(否则无法产生实际分歧)又非完全相同(否则政治在概念上无法容纳支配)的政治概念。这不是就概念论概念。作者实际要论证的是,基于对政治现实主义各项关键设定的综合考量,能容纳支配的政治概念比威廉斯的政治概念更可取。

对于这类深层问题,斯利特一如既往缺乏敏感,我们只能根据相关表述推测其观点。斯利特写道:“任何政治统治,哪怕那种统治已经被恰当地正当化,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成功的支配……”(107页)据此,斯利特确实认为,即便取正当政治概念,支配也不可避免。为什么呢?答案藏在120页的几句话里:

在对政治、道德和宗教等问题存在根本性分歧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预见,任何政治联合体中都会有一些……拒绝承认其正当性的人。……尽管从异议者的视角来看,政治秩序和这些人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的强制关系……但这是一种政治关系。……某些人全盘拒绝或部分拒绝(所在政治体的)政治框架,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国家就是不正当的,也不意味着国家在面对这些人时不正当。真相是,如果其提供正当性叙事被相当部分(substantial proportion)公民接受了,这一框架就是对政治问题的正当回答。

为了理清作者这段乍看大有深意的话,我们先引入一个区分:认为正当和真的正当。我认为这是个陶瓷杯,摸了才发现是塑料的;异议者认为身处其中的政治秩序不正当,但根据最可靠的正当性标准(这里不需要明确是哪种标准,只要不同于“随便哪个受治者认为不正当,它便真的不正当”即可),它是正当的。这里的关键是,正当性话语谈论的是政治秩序的品质,而人对这一品质的判断可能是错的。从引文中作了强调标记的两句话来看,作者应该也接受这一区分。接下来的问题是,他又根据何种标准来判断正当性呢?答案藏在这句话里:“如果其提供正当性叙事被相当部分公民接受了,这一框架就是对政治问题的正当回答。”也就是说,虽然不是随便哪个人认为正当,政治框架便正当,但如果相当部分公民这样认为,那政治框架就真的具有正当性。据此,所谓正当性,就是政治框架获得相当部分公民接受的能力。这种正当性观念虽然保留了“认为正当”和“真的正当”之间的内在联系,但它不同于个人主观主义的正当性观念,不会把两者简单等同起来。

这里主要有两个问题。首先,这种正当性观念也许适用于社会科学,但在哲学层面毫无说服力(参见[美]A. 约翰·西蒙斯:《证成性与正当性》,毛兴贵、朱佳峰译,朱佳峰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23年,150页)。其次,既然作者承认异议者眼中的支配不是真正的支配,又何谈“政治必然包含支配”?剥离各种混乱的理论阐释后,我们发现作者只表达了这样一个平平无奇的经验观察:政治体的正当性叙事通常诉诸主流价值观,但任何社会中都会有一些受治者不接受主流价值观,不承认身处其中的政治框架的正当性,认为自己被支配了。如果这就是作者想教给我们的东西,那么不仅威廉斯不需要回炉重修,任何有常识的人都不需要听他专门讲这些。

约翰·西蒙斯著《证成性与正当性》

(三)自由现实主义

批评完威廉斯,作者在最后两章正面阐述其自由现实主义。这像是政治自由主义的激进版本。具体言之,政治自由主义者不仅主张整全性观念之间存在合理分歧,而且一定程度上接受不对称性批评,承认在自由社会中会出现多个而非只有一个合乎情理的政治观念,公民们会就何种政治观念最合理发生分歧。只是政治自由主义者认为这个问题并不严重:根据自由平等、公平合作等基础理念,以及一些程序设定,公民们可以合理地接受自己并不认同的政治观念。斯利特没有纠缠政治自由主义者的这一自我辩护,而是去挑战其深层设定。他指出,罗尔斯从一开始便将争论限制在了自由主义家族内部。他的激进性则表现在拒绝这种限定,将合理分歧的范围继续扩大,认为自由主义者(准确讲是会接受自由主义的人,它的外延比自由主义者大,Political Liberalism, p. xxxvii)和反自由主义者之间的分歧(是的,作者用的是“分歧”而非“冲突”)也合乎情理(126页;这里潜藏着一个问题:作者对冲突根源的分析显然只适用于现代社会,但他一直强调冲突图景是永恒普遍的)

如何扩大合理分歧的范围呢?作者的论证策略藏在这句话里:“尽管罗尔斯试图将关于正义的合理分歧的范围限缩在那些持有合理观念——亦即符合相互性(reciprocity)的观念——的人之间,但没啥好理由能解释为何那些(判断的)负担不能就自由主义者与非自由主义者之间的冲突的起源和性质作出同样有说服力的说明。”(126页)简言之,作者认为应该搁置相互性标准,仅根据判断的负担来解释分歧的合情理性,使之去道德化、高度认识论化,最终使得自由主义与非自由主义之间的分歧也可以被解释为合理分歧。这一推理的成败取决于作者能否在相互性、合情理性以及自由主义这三个概念之间建立起他想要的关系。德雷本认为,罗尔斯所谓的合理,就是指赞同自由主义政治观念(Burton Dreben, “On Rawls and Political Liberalism,” in Samuel Freeman ed.,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Rawl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 326)。作者没有德雷本这么直接。虽然讲得不清不楚,但他显然是想将相互性与自由主义联系起来,然后通过切断相互性与合情理性之间的联系,使赞成非自由主义立场也变得合理。自由主义于是成了“一种植根于可争议且有争议的规范性价值的派系性政治立场”(128页)。这些论证推进得太快且太乱了,不仅对罗尔斯的解读并不准确,对罗尔斯的批评更是充满奇思妙想。但作者保持了战略定力,没去理会(没注意到?)各种可能的质疑,径直走向了自己想要的结论。

《剑桥罗尔斯指南》

紧接着,作者追随卡尔·施密特,指控自由主义者试图去政治化,不承认自己的派系性,表面中立,实则赋予自己特权地位,按自己的立场设定政治辩论的合理范围。结果是在自由主义逻辑内部自说自话,无法和敌对观点有效对话(133-134页)。批评完后,作者给出了自己的修正方案。他参照尚塔尔·墨菲的争胜主义理论,主张必须认识到自由主义国家中存在对手(即主张不同版本的自由主义政治框架的人)和敌人(即反对自由主义政治框架的人),意识到自由主义的派系性,并积极为自由主义而战。同时他强调,对于那些反对自由主义的人,自由主义国家必须以符合自由主义精神的方式进行统治。在此,他援引了斯蒂芬·马塞多的“温和霸权”概念,要求自由主义者在诚实承认强制不可避免的前提下,尽可能践行自己的道德承诺。

以上便是自由现实主义的基本内容。斯利特大概认为它既指出了政治自由主义的缺陷(忽视反自由主义立场的合情理性),又给出了修复方案(承认敌人存在,将自由主义作为战斗信条,以温和霸权进行统治)。但在我看来,这套理论的问题远比政治自由主义严重。它会陷入心理和认识论层面的双重困境:既然作者认为自由主义者和反自由主义者之间的分歧合乎情理,自由主义不见得比其他政治主张更合理,自由主义者又如何能够、为何还要全心全意信奉自由主义立场,愿意为此而战?从自由主义转变为一种不知怎么说、怎么做才好的怀疑论立场似乎还更合理些。

作者没把心理困境当回事。他基于对政治的竞争性理解,要求自由主义者坚定信念、牢记使命、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就好像人的心理可以按理论家的需要随意塑造,既承认自由主义是“一种植根于可争议且有争议的规范性价值的派系性政治立场”,又能像容不得异端的卫道士那样去捍卫自由主义。对于认识论困境,他算是有所回应。他认为,我们的认识论立场深深植根于整全性道德理论,“因此从政治上讲,试图以支持特定认识论立场的哲学论证来为自由主义政治奠基,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自由现实主义……将认识论分歧……当成政治需要去处理的不一致的其中一方面”(130页)。细究起来,这里又有层层叠叠的问题。但鉴于作者只写了一段话,似乎就想给个说法草草了事,本文也不多纠缠了。只提一点:这里的认识论困境不涉及复杂而有争议的认识论立场。引发困境的就是一个简简单单的悖论式要求:要求人坚定地相信一个自己认为可能不合理的信念。

以上种种问题也影响了作者对正当性观念的处理。作者既不认为自由主义价值观是社会共识,也不追求更稀薄的共识。相反,他主张自由主义国家的正当性就是要诉诸自由主义价值观来证成。基于作者给出的合理分歧图景,这种证成只会沦为自由主义者的自说自话。作者不否认这一点。他大方地接受了与这种自说自话证成观相配套的相对主义正当性观念。具体言之,作者承认,正当性不能建立在纯粹的力量优势上,而必须诉诸理由。但他不过多限制理由的类型,只要求这些理由是相当一部分公民所接受的。他写道:“证明和维持正当性的关键在于,至少在最重要的社会成员、社会群体中,它们的统治可以诉诸共享的价值、目的和目标得到证成。”(145页)据此,在自由主义国家,正当性话语就要诉诸自由主义价值观。这种正当性是相对主义的,亦即只是相对于接受自由主义价值观的人而言的。在其他人眼中,自由主义政治框架不具有正当性,国家只是一个支配者,而非正当统治者——作者承认这种看法合乎情理(147页)

这一正当性观念会引出许多问题。首先是和作者批评威廉斯时表达的观点不一致。他当时说:“某些人全盘拒绝或部分拒绝(所在政治体的)政治框架,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国家就是不正当的,也不意味着国家在面对这些人时不正当。”而此处作者的相对主义立场只能被解读为“国家在面对这些人时就是不正当的”。其次,基于前文提到的心理和认识论困境,在作者设想的合理多元社会中,许多自由主义者可能会转化为怀疑论者。因此这种正当性证成高度不稳定,容易丧失基本盘。最后也最重要的是,既然激进的政治分歧合乎情理,为何非得选择自由主义的,而非别的正当性观念,或干脆不谈正当性呢?作者承认自由主义国家的正当性不会被反自由主义者接受,但恰恰是这些人最强烈地要求自由主义国家证明其正当性,正当性话语的基本功能就是向反对者证成国家施加强制的权力。如此一来,作者谈正当性还有什么意义呢?即便对自由主义者而言,这种正当性话语也没有太大意义。毕竟作者也承认正当性是要诉诸理由的,而他推荐的那类理由会被很简单的反思活动摧毁。事实上,基于作者的激进分歧图景,坚持自由主义还不如隔几年来一次政体形式抽签更合理。

无论是批评威廉斯的正当性观念,还是陈述自己的正当性观念,作者的种种糟糕表现大多源于同一个毛病:他的头脑无法全程紧绷,时不时会混淆事实权威和正当权威,分不清对正当性信念的描述和正当性证成。——若是直接问起来,那谁都知道这些区分,但抽象地知道并不意味着能在具体材料中准确辨明两者,或能对此一直保持敏感。斯利特也许会说,自己只是拒斥描述性与规范性的简单两分。但我并未发现他在这方面有任何严肃的论证,只看到了大量毫无深度的混淆。

(四)总结

总体而言,斯利特此书论证潦草,且缺乏原创性。前面的内容都可证明其潦草,这里简单谈下原创性问题。此书最核心的观点都来自沃尔德伦。所谓冲突图景,基本是沃尔德伦的“政治的环境”的翻版;对冲突根源的解释,也几乎照搬了沃尔德伦对罗尔斯的不对称性批评。至于自由现实主义的理论框架,则是借墨菲和马塞多的概念搭建起来的。作者真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似乎只剩下对他人作品的曲解误读了。

此外我挺想说一句:虽然所有现实主义者都把罗尔斯当成最大的靶子,但罗尔斯在许多方面都挺像现实主义者。既然作者认为威廉斯的理论并非发展自由现实主义的最佳起点,那么老老实实接着沃尔德伦对罗尔斯的批评做下去也不失为一个合理的选择。此书几乎就在这样做了,但由于作者把太多精力放在了东拼西凑、强作新论上,这一论证主线被淹没在了枝枝蔓蔓中,长得歪歪扭扭纤细柔弱。

四、回到威廉斯

戈伊斯和斯利特一老一新,一激进一温和,既是两代现实主义学人的代表,也是两路现实主义思想的主要倡导者。再加上威廉斯和恩佐·罗西,本文勉强算是勾勒了政治现实主义的大致模样。总体来看,直到现在,现实主义依然是个杂乱的理论家族,且除了威廉斯,找不出第二位顶尖理论家。而威廉斯的现实主义确实是“威廉斯的”现实主义,彰显出浓郁的个人色彩。

伯纳德·威廉斯著《道德:伦理学导论》

在其第一本专著《道德:伦理学导论》的开篇,威廉斯留下了一句名言:“当代的道德哲学找到了一种原创的方式来继续令人感到无聊,即它根本不讨论任何道德问题。”([英]伯纳德·威廉斯:《道德:伦理学导论》,魏犇群译,上海文艺出版社,2024年,第x页)他提倡政治现实主义,也是因为在他看来当代政治哲学不怎么讨论真正的政治问题。无论在伦理学还是政治哲学研究中,威廉斯都拒斥自欺式的体系化理论,强迫理论去和真实的经验对话,并主张哲学离不开历史。这种独特的路数,使威廉斯成了一个思想扳道工:也许他的每个重要观点都是错的,但为了证明他的错误,我们将跟随他走上很长一段路,见到原本发现不了的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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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对:张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