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之争:变更家庭户主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2019-01-03 17:55
江苏

户主,是户籍上的一家之主

是一个家庭的代表人

想要变更家庭户主

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

请看本期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小王持申请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母亲陈老的残疾人证等材料至派出所,申请将家庭户主由母亲陈老变更为自己,派出所经审查后认为小王的申请不符合规定,未予办理并告知小王。小王不服,诉至。

原被告诉辩

原告小王诉称:

户主是一家人处理事务的代表人,绝不能名存实亡。自然人能否成为一户之主应该考量其是否有资格和能力,能否在实际上享有民事权利。母亲陈老1925年出生,如今已经年迈,且多次脑梗,肢体残疾,常年卧床不起,不能自主进食,早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户主失去了实施户主权的能力,也就意味着被代表的家庭失去了应有的各项法律权利能力,意味着该户失去了参与社会相关范围内的民事活动和实施法律行为的权利,对这个家庭来说极不公平。

综上,请求法院判令:支持原告向派出所提出的变更户籍代表人(户主)的申请。

被告派出所辩称:

2017年7月,原告小王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申请书、其母陈老的残疾人证复印件等材料到派出所户籍大厅,称其母亲陈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民警给其办理户主变更。民警根据《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小王其要求不符合规定,不予办理。派出所对原告要求变更户主的要求,已依法履行职责,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小王所说,陈老确实已经年迈

被告的辩称也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对于双方的说法,法院是如何认为的呢?

经审理认为
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本案中,被告派出所具有对原告小王请求变更户主进行处理的职责。
《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信息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将家庭户主陈老变更为自己,但原告既未提交原户主陈老的申请,也未提交陈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及陈老监护人(小王妹妹)的申请,被告认定原告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不予办理,并不违法。

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原告小王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该判决并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铁小行有话说】

户籍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户主作为户籍上的一家之主,对其变更需要户主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利,当户主为该类人群时,变更户主只能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即便是家庭成员也无权随意提出变更户主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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