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昆明四部门联合发文 严禁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车上路行驶
1月3日,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提出,目前在用的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1月7日至4月14日之间,到各主城区交警大队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自4月15日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登记。
具体通告如下: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为了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以及道路通行等有关活动,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5日起,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执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登记。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在用的未办理登记或者未安装物联网防盗号牌,以及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市工信部门会同市质监、市工商部门提供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电动自行车物联网防盗号牌不再办理,但消费者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装防盗装置。已安装物联网防盗号牌的,不再另行办理登记。
四、已办理登记或者已安装物联网防盗号牌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公安机关禁止通行区域以外的道路行驶,且自2019年4月15日起过渡期为4年。过渡期满,不得上道路行驶。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相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01月03日
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根据《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的相关规定,自2019年01月07日起,我市对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须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种类
(一)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
(二)在用的未办理过物联网防盗号牌的电动自行车。
二、办理时限
2019年01月07日—2019年04月14日。
三、工作时间
工作日9: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不予办理)
四、办理地点
主城区交警一至十大队办公区,县区各交警大队办公区。
五、办理所需材料及流程
(一)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并交验车辆;
(二)到办理点后填写申请表,由工作人员对发票、证件进行核对,交验车辆,符合要求的,当场核发号牌、行驶证。
六、其他事项
(一)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自2019年4月15日起,我市将只办理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的登记。
(三)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的,应当提供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2019年01月03日
换句话说,1月7日至4月14日,请还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车车主请前往主城区交警一至十大队办公区,县区各交警大队办公区办理登记,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4月15日起,未登记不得上路。
已登记或办了防盗号牌的超标电动车,可以在公安机关禁止通行区域以外的道路行驶,且自2019年4月15日起过渡期为4年。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车新国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
电机功率由240W提升至400W
要有人力驱动,必须安脚踏
前、后轮中心距不得超过1250毫米
车体宽度不得超过450毫米
整车重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
新规执行时间
今年4月15日起不得产销超标车
《规范》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
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为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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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交警,昆明日报,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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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