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争”晋先 “强院”为民行丨“熊孩子”校外玩闹致骨折 责任该如何划分
未成年人活泼好动,对于行为的危险性缺乏足够认知力和控制力,且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玩耍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事故时有发生。近日,依安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因未成年人玩耍致人受伤引发的监护人责任纠纷案件。
原、被告均系未成年人,2023年8月,双方在小区楼道内玩“摸瞎”游戏过程中,原告趴在地上被被告踩踏所伤,造成原告的右尺骨骨折,原告经住院治疗后出院,就所花费的费用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的监护人为证实事故发生的过程,私下向与原告同玩的其他未成年人进行询问,并在未成年人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录音,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均系未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看管的情况下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玩闹行为,此期间被告将原告踩踏致伤,被告应承担事故的主要原因,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由被告的监护人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监护人亦未尽监护职责,放任原告独自玩耍,应对自身损害承担次要责任,法院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作出判决。因原告监护人的取证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对其提交的录音证据 法院未予以采信。
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对于何为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缺乏认识。因此,未成年人嬉戏打闹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对此,家长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积极履行保护、管理责任,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有效避免、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同时,由于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阶段,生理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在心理承受能力和对周围事物的认知能力等方面与成年人还存在较大的差别,他们在法律上尚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等方面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健康成长,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于了特殊的保护,当事人在调取证据过程中,如需向未成年人进行询问,一定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在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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