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原股东还能行使股东知情权吗?《新公司法》下,股东知情权再升级

2024-07-19 09:58
陕西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参与经营管理、依法行使重大决策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广大不直接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中小股东而言尤为重要。

本期,让我们通过真实案例一起学习股东知情权新变化!

2021年4月,陈某成为A公司股东,占股49%。另一股东为张某,占股51%。2024年2月,A公司申请简易注销并办理注销登记。陈某称,张某在未通知他的情况下自行召开公司股东会,并在股东会决议上伪造其签字,随即将A公司注销,其权利受损。故陈某于2024年4月将A公司诉至未央法院,请求查阅、复制A公司解散的股东会会议记录。

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即消亡,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也因公司的消亡而消灭,故陈某要求对已被注销的A公司行使知情权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经向原告释法说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央法院予以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因此,股东知情权与股东资格密切相关,基于股东资格而取得,随着股东资格的丧失而消灭。公司被注销后,原股东不能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且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成为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因此,对于原公司股东针对原公司其他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提起的知情权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知悉公司情况的权利,也是股东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进一步扩展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有哪些变化吧。

扩大股东查阅材料范围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查阅、复制的材料范围由原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增加了股东名册。而股东名册需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可查阅、复制股东名册意味着可以更全面地掌握同为公司股东的其他人的身份情况以及出资情况等,更方便在出现抽逃出资等情形时维护公司以及股东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股东可查阅范围也新增了“会计凭证”。根据《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交易或事项、明确经济责任和据此登记账簿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如有造假等情形,属于犯罪行为。新《公司法》明确了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时可以查阅、复制的材料包括“会计凭证”,意味着法律对于股东的保护更进一步,也解决了因为原《公司法》没有明确“会计凭证”是否属于可查阅、复制范围引起的争议。

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扩展到全资子公司

考虑到实践中有很多股东与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之间采取了间接持股的方式,即股东直接持股的母公司主要进行股权控制,而开展实际业务的往往是子公司。新《公司法》为强化对股东的保护,允许母公司的股东直接对全资子公司行使知情权。

行使方式更加便捷

允许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进行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但需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原《公司法》对于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进行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时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设置了必要条件,就是必须股东本人在场的情况下,且中介机构仅能是辅助。但新《公司法》直接明确了股东因行使“股东知情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阅、复制相关材料,为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方式,且更能确保“股东知情权”的合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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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司注销后,原股东还能行使股东知情权吗?《新公司法》下,股东知情权再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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