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相关案例
2019年7月2日某市住房保障中心与周某签订《房屋租赁契约》,约定:甲方(某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愿将座落于茗异花园A1号楼A-38号商铺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周某)使用;房屋租赁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本期租金为人民币35075元,保证金2000元。合同签订后周某依约缴纳了租金35075元和保证金2000元。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周某申请续租,某市住房保障中心考虑到2020年新冠疫情影响,免收2020年4月1日到5月31日两个月的租金,向周某收取了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一年租金54310元,并开具发票交周某收执,此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21年5月31日租期届满后,周某继续使用房屋,9月份某市住房保障中心要求周某交租,但是周某一直未缴纳租金,后某市住房保障中心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缴纳2021年6月至9月的房屋使用费。法院在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某市住房保障中心的请求。
法官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上述法律可知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交易惯例履行自己的义务。
上述案例中,某市住房保障中心与周某在《房屋租赁契约》约定房屋的租赁期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又再次续期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此次双方未签订合同。2021年5月31日租期届满后,周某继续使用房屋至9月份,按照之前双方履行合同的惯例,某市住房保障中心作为出租方有权要求周某支付租金。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