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聚·案速递」诈骗2800余万元!这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判了
原创 胡亚龙 上海长宁法院
随着互联网络技术的迭代升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频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损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因在境外成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2019年3月
被告人陈某某在境外
成立针对境内居民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先后搭建多个虚拟投资平台
虚构原油黄金期货
数字币等投资项目
通过推广引流
将大量被害人吸引至
事先建立的通讯群组、直播间内
而后由各犯罪参与人员分饰理财讲师、讲师助理、投资者等角色
运用话术相互配合
使得被害人相信投资
能够获利的虚假事实
进而诱骗被害人向该犯罪集团
实际控制的虚拟平台投资入金
待被害人投资达到一定金额后
便通过强制平仓、拒绝提现、关闭平台
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
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100余名受害人钱款
共计人民币2800余万元
人民法院裁判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建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最终,结合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长宁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后发还各被害人。

法官说法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条的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发案数量来看,常见多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要包括:办理信用卡、贷款诈骗,兼职刷单炒信诈骗,冒充客服退款诈骗,网络购物诈骗,冒充领导、同事、亲友诈骗,投资股票、期货、基金、虚拟币诈骗以及冒充公检法诈骗等。
该类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特征:
01
诈骗方式渗透进日常生活各领域,呈现多样化、隐蔽化。
02
犯罪手段升级迭代,与新业态新技术伴生,预防、识别、监管、打击难度加大。
03
犯罪组织内部,高度细分、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彼此配合,共同犯罪、团伙作案比例较高。
04
犯罪组织外部,与网络“黑灰”产业犯罪彼此交织、相互服务、共生互利,形成产业链。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渗透进我们日常生活各个方面,犯罪分子往往采用预定脚本、精准话术和身份包装等方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为人民群众识诈、反诈、防诈带来更高要求。
法官温馨提示01
树立正确的义利观,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牢记勤劳才能致富,不相信依靠偏门捞财。投资理财、找工作通过正规渠道、正规网站,不轻信低投入、高回报、零风险。办理贷款、信用卡应当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切勿相信陌生短信、网站小广告。
02
加强自我防范,牢牢守护个人信息
提高自我防范保护意识,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及生物信息,牢记“七个不:”不接听陌生电话、不回复陌生信息、不点击陌生链接、不扫描陌生二维码、不下载陌生软件,不连接陌生WiFi、不轻易人脸识别。
03
增强法律意识,牢记“四件套”不出租、不出售、不出借
将个人银行卡、实名手机卡、个人身份证和银行U盾“四件套”出租、出售、出借涉嫌违法犯罪,不仅帮助诈骗分子实现资金的转移和隐匿,助长洗钱、掩隐和帮信等犯罪,同时也会影响个人征信。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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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刑事审判庭
文字|胡亚龙
编辑 | 王雨堃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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