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执利剑2024】郴州法院公布新一期失信惩戒典型案例

2024-07-16 17:01
湖南

【2024年第169期】

开栏的话

为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质量,根据省法院的统一部署,今年6月至12月,全市法院开展“湘执利剑2024”暨“执行局长在执行 代表委员看执行”专项行动。为营造良好的行动氛围,现公布一期失信惩戒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执行震慑,持续营造打击失信行为的高压态势。

典型案例一

安仁县法院执行湖南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执行贺某清、贺某鹏、罗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湖南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贺某清、贺某鹏、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仁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1日作出(2023)湘 1028 民初 831 号判决:贺某清、罗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 76848.04元,利息 5029.84元、逾期利息 619.53 元;贺某鹏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贺某鹏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贺某清、罗某追偿。

执行情况

2023年10月10日,湖南某小额贷款公司向安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9566.04元。执行过程中,安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全面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多次上门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但被执行人均消极躲避、规避执行。安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被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贺某鹏刷抖音短视频时看到法院发布的失信名单中有自己,顿感特没面子,遂找到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

典型意义

失信惩戒,守信激励。安仁法院重视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导向作用的发挥,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促使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典型案例二

桂东县法院执行王某某与邓某借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邓某某借款 100000元,借款期限已到,王某某迟迟没有还款,被邓某某起诉至桂东县人民法院,桂东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22年12月份作出判决,判决王某某偿还邓某某借款87400元。后王某某不服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上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份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之后,王某某仅仅偿还了8500元借款,余款 78900 元一直未偿还。邓某某于 2023年12月份,向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联系被执行人王某某,并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王某某态度强硬,表示自己不在桂东县,在浙江打工,没有时间回来,且现在没有钱还不了,并拒绝报告财产,丝毫没有意识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会给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桂阳县人民法院将王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据王某某称,其儿子在刷抖音视频时,恰巧在抖音上看到自己父亲成为“老赖”的信息,向其哭诉,因为这件事情,王某某儿子的同学都嘲笑他有个“老赖”的父亲。看到儿子低落、责怪的情绪,王某某心里很不是滋味,因为自己的过错影响了自己孩子的正常生活,给孩子成长带来了不利因素,并且也意识到在信息化的时代,成为“老赖”简直是寸步难行。于是便主动联系到承办法官,主动将执行款缴纳完毕。

典型意义

桂东法院执行局自开展失信曝光行动以来,通过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计122人,同时探索更广范围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曝光“老赖”的方法不断创新,充分利用信来息发展带的便捷,扩大曝光面,以多元化的信息手段,强有力的执行力度,使失信被执行人无处躲藏,强制其主动履行义务。

典型案例三

苏仙区法院执行魏某会申请尹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魏某会申请尹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苏仙区人民法院于 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8)湘1003 民初 1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尹某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魏某会装修意向金20000元并承担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魏某会向苏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苏仙区法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执行。经查控,该案被执行人尹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于2019年7月29 日将尹某某加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后尹某某分别于 2023年3月25日、3月23日、4月15日、4月21日利用护照在第三方平台购买往返长沙、重庆、武汉。

执行情况

收到尹某某违反限高令乘坐飞机的消息后,苏仙区法院通过航空公司确认尹某某今年来确有四次乘机记录,苏仙区法院决定对其进行罚款拘留,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实施,苏仙区法院向中国南方航空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调取了尹某某的乘机书面证据,并于2023年6月14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将拒执罪该案移送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尹某某得知该情况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于2023年6月23日履行了该案执行款及罚息。虽该案案款已全部履行完毕,但鉴于尹某某多次违反限高令乘机,影响恶劣,苏仙区法院决定继续追究尹某某拒执罪的刑事责任。目前该案已移送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进入刑事侦查阶段。

典型意义

限制高消费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项重要信用惩戒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得有乘坐飞机出行的行为。关于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我院认为,拒执罪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被执行人虽已经将案件履行完毕,但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故意更换电话、住址躲避债务,并多次违反限高令规定,利用护照购买机票乘坐飞机出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妨害了执行工作开展。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尹某某的行为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故将其按拒执罪移送。

原标题:《【湘执利剑2024】郴州法院公布新一期失信惩戒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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