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元摄影套餐升级秒变41888!后悔了,能退吗?|闵法拍案

2024-07-08 21:08
上海

原创 教您依法维权的 上海闵行法院

1,999元的摄影套餐,

选片时竟升级到4万元,

商家所谓“赠送”的产品

究竟是“赠送”还是“套路”?

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

因拍摄个人艺术照而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霍某到被告B摄影公司拍摄个人艺术照,双方签订《预约单》,套系金额为1,999元,拍摄服装数5款,包含5服5造、30张精修照片、相册相框等。上述《预约单》拍摄完毕之后,原告霍某到被告B摄影公司处选片,选片时对上述拍摄套系进行升级,在该《预约单》上手写载明:增加30张精修入册照片、1本相册、2个摆台,对原相框、相册升级,赠送业务单XXX516,以上合计41,888元。为此,原告霍某与被告B摄影公司另行签订编号为XXX516预约单,套系名称为赠送单,拍摄服装数6款,包括100张精修、30秒视频1组、相框、相册等。其中预约说明事项“违约条例”载明,如客户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拍摄,将扣除其违约金30%。同日,霍某向被告B公司支付41,888元。当晚,霍某认为被告诱导消费,实际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向被告主张退款,被告拒绝。

原告霍某诉称:

1,999元套系拍摄升级的精修照片、相册、相框产品收到,但41,888元对应的系编号为XXX516预约单,其中包含马景拍摄2万元,该《预约单》未进行任何拍摄,故要求解除订单编号为XXX516预约单,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41,888元,但同意扣除1,999元套系中升级增加的30张精修照片费用3,900元。

被告B摄影公司辩称:

被告已经为原告完成了1,999元套餐的拍摄服务,并且交付了升级套餐之后的摄影产品,升级之后的摄影产品价款为15,488元,剩余26,400元(其中马景拍摄2万元)对应的拍摄服务未提供,该部分扣除30%违约金之后,愿意退还给原告,即被告同意退还18,480元。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原告霍某能否要求解除XXX516预约单。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预约单》系由被告按照原告的特定拍摄、选片、选相册等要求而订立,被告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根据原告的指示完成相应的工作。因此,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为定作人,被告为承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XXX516预约单未进行拍摄,故原告要求解除该《预约单》,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被告B摄影公司应退还原告霍某钱款的认定。

首先,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XXX516预约单未拍摄部分中的外场马景拍摄对应价款为2万元,故双方的争议在于1,999元套系升级产品对应价款及XXX516预约单中除外场马景外未拍摄部分价款。《预约单》手写部分仅载明总价41,888元,并未标明升级产品和赠送业务单XXX516对应的具体价款,自由消费项目说明中对于“摄影加选类”的说明亦较为模糊,故现有证据无法佐证升级产品系免费赠送,亦无法证明升级产品对应价款15,488元,现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升级产品已经完成交付,故闵行区人民法院比照1,999元套系及赠送业务单XXX516拍摄内容,考虑到升级产品无须另行提供服装和拍摄,综合考量升级产品的品名、材质、数量、尺寸等酌定价款为5,000元。有鉴于此,赠送业务单XXX516包括外场马景(对应价款2万元)在内的拍摄及其产品对应价款为36,888元。

其次,关于被告提出,根据该《预约单》约定,如客户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拍摄,将扣除其违约金30%。对此,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违约金应当以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作为基准,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使用格式合同和条款等因素,闵行区人民法院酌定扣除违约金1,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霍某共向被告B摄影公司支付41,888元,扣除1,999套系升级产品价款5,000元,扣除违约金1,000元,被告B摄影公司应退还给原告霍某的钱款为35,888元。

经营之道在于诚,盈利之道在于信,诚实守信是企业搏击市场赖以生存的前提,是让消费者放心消费的坚实基础。本案纠纷引发的主要原因在于1,999元套系拍摄升级之后,原告霍某支付了41,888元,其所谓的“赠送”拍摄对应的价款到底几何?是否存在通过含糊其辞的约定而抬高价格?

To

企业:

首先,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明码标明每项服务及其产品的具体价款,避免模糊歧义,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与消费者签署公平合理的合同,从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争做行业模范。

其次,增强企业合规,源头预防。合规是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企业经营,应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合规管理人员职责,制定规范合同范本,实现合同起草、签订、履行、解除或终止全流程留痕,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方位皆记录、可查询,构建矛盾纠纷协商解决机制,实现企业诚信、公平、创新、合规、持续发展。

最后,履行社会责任,参与治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在经营过程中注重对利益相对方、社会和环境负责,促进可持续发展,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从法律层面对企业提出的明确要求。换言之,企业应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首先是要合法合规地进行生产经营,其次应注重利益相关者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

To

消费者:

首先,“剁手”需理性。树立正确消费观,理性消费。消费者在爱美的同时,也要注意适度消费,避免“消费陷阱”,切不可冲动消费、过度消费,合理安排生活支出,做到量入为出,树立科学消费观,争做理性消费者。

其次,合同签订要谨慎。合同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一般来说,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和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就该些内容进行补充协商约定。消费者在签署合同之时,一定要仔细看清关系自身权利义务的各项条款。

最后,违约责任要看清。违约条款作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责任的认定,应当以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作为基准,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使用格式合同和条款等因素予以认定。因此,消费者在签署合同之时,亦应充分了解各种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梁春霞

闵行区人民法院

商事审判庭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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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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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999元摄影套餐升级秒变41888!后悔了,能退吗?|闵法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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