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检·典中点|情侣出卖亲生孩子是否构成犯罪?

2024-07-08 16:21
福建

处于恋爱期的男女生了孩子后却不抚养,甚至将刚出生的孩子出卖给他人,以此获得经济上的富足,满足自己的物质生活。日前,上杭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拐卖儿童案提起公诉,法院以犯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例简说】

2014年,被告人郑某与被告人陈某相恋并怀孕,两人决定待小孩出生后将婴儿给他人抚养。后经钟某介绍,钟某、严某夫妇表示想收养该小孩,双方见面并商议决定以40000元的价格将被告人郑某出生后的婴儿卖给钟某、严某夫妇,钟某、严某夫妇先支付 5000 元作为定金。2015年1月,被告人郑某入住医院待产,被告人陈某通知钟某、严某夫妇到医院。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郑某产下一名男婴。钟某、严某夫妇将剩余的35000 元交给被告人陈某后便将该男婴抱回家中抚养至今。2016年7月7日,被告人陈某、郑某又生育一子,并于2020年10月1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7月22日,被告人陈某、郑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法院裁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郑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鉴于被告人陈某、郑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且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6条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第17条规定,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陈某、郑某将自己的亲生孩子出卖给钟某、严某夫妇时,存在讨价还价,且没有核实对方身份、家庭经济情况等情形,其收取的钱款也明显不属于少量的“营养费”“感谢费”,足以证明被告人陈某、郑某存在非法获利的目的,其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官提醒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家庭的纽带。作为父母,抚养子女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本该是在父母身边被精心呵护的“花朵”,却被父母将其当作私有财产任意买卖。被告人陈某、郑某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不仅触碰了法律的红线、违背了人伦道德,更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亲生亲卖”型拐骗儿童犯罪,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 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 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第16条: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原标题:《未检·典中点|情侣出卖亲生孩子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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