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以案释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

2024-07-04 17:57
山东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某系被申请人XX街道办事处居民。申请人于2024年1月18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相关村务信息。因未收到任何书面回复,2024年2月28日,申请人通过EMS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9日签收该邮件。2024年4月28日,申请人以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为由向某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2024年4月29日,某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将行政复议申请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请被申请人自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以及电子版。

2024年4月30日,被申请人领取《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未依法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视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相应法定职责。2024年6月12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原标题:《【行政复议 以案释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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