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食谱也会侵权?
“这张图片很好看,用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上能直观地展现幼儿园的餐食,但我没想到会导致侵权。”某幼儿园相关负责人对法官说到。
近日,宣恩法院审结20余起因在微信公众号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引发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被告某幼儿园在其管理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第八周食谱来啦!》一文,文章中擅自使用了原告赵某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宝宝版肉末蒸蛋》,2024年6月,原告赵某起诉至宣恩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等维权费共计10000元。
无独有偶,多家幼儿园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中擅自使用了《冬瓜丸子汤》、《奶香南瓜馒头》、《炸薯条》等摄影作品,被著作权人起诉至宣恩法院。
法院审理
原告诉称,其摄影作品《宝宝版肉末蒸蛋》于2022年在吉林省版权局登记,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害了本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幼儿园辩称,推文没有营利性质,并且在接到法院通知后第一时间就删除了相关图片。“这些照片网上随处可见,我们在小红书APP上下载时,也没有提示这些图不能用呀。”
法院向当事人释明,转载作品是否营利,并不是评判是否侵权的条件。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案涉作品在自己公众号中,侵害了原告就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类型、侵权时间、侵权行为性质、后果情节等因素,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被告幼儿园认识到因自己著作权法律意识淡薄,无意间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最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元/张并当场履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之外,比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一旦擅自使用网络图片等他人创作的美术作品,可能涉嫌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为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在园的生活、游戏活动,越来越多的幼儿园开通了微信公众号,而图片作为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视觉素材,更容易成为侵权的对象。尤其在展现餐食情况时,很多运营者往往会从网上下载菜谱图片,然后直接“搬运”到自己的公众号中,在这“一键下载、一键复制、一键上传”之中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问题,直到被起诉才知道其行为已经侵权。
在运营、管理微信公众号、微博、网站等媒体平台时,如果需要使用他人的图片、表情包等作品,应当十分慎重,获得该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选择正版来源,避免发生侵权行为被索赔。
供稿|审判管理办公室
原标题:《分享食谱也会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