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案释法|病历资料谁来保管?
案情回顾
2024年某日接市民来电投诉反映:其在2024年3月去A医疗美容门诊部打了最贵的玻尿酸针剂,打完之后面部出现了肿块、大小脸等不良反应并其称未拿到病历,该机构也没有提供相应的病历资料,不清楚该机构具体给自己打的是出自什么产地、厂家、品牌的针剂,患者要求知晓其注射的药品信息。
卫生监督员通过调查发现,该机构和患者对病历资料保管的法律意识淡薄,双方沟通不畅,导致患者自己手里没有病历,医疗机构也没有及时提供给患者。在通过卫生监督员耐心细致的普法和指导后,最终患者成功拿到了病历资料,同时卫生监督部门也给该机构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帮助其及时整改,提高法律意识。
其实,类似的投诉卫生监督部门也接到过不少,由此引出的问题就是: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过程中,病历资料应当由谁保管?相关病历资料又该如何获得呢?
法条链接《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卫生监督小贴士
上述法条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包括医疗美容门诊部、口腔诊所、中医诊所等。
根据有关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患者可向医疗机构索要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患者在就诊过程中,若对医疗行为存有疑惑应及时向医疗机构索要病历资料,以保障自身权益。医疗机构如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原 创|健康普陀医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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