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斯文身惹来官司,电子游戏中的文身版权究竟属于谁?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于渤 编译
2019-01-02 17:02
来源:澎湃新闻

2K公司还原詹姆斯文身。

对于绝大多数的NBA球员来说,文身已经成为他们展示自我的一种方式。

据不完全统计,詹姆斯的文身多达42处,而像“鸟人”安德森身上已经没有多余的空地再文身了。

但近日据美媒报道,运动员身上的文身并不属于他们自己,一旦把这些文身图案复制到电子游戏中,游戏发行商还要面临侵权官司的烦恼。

一位版权律师称,“电子游戏中的詹姆斯并不是真的詹姆斯,那只是一个虚拟的人物形象而已。”

这一说法引来网友吐槽,如果电子游戏中运动员的文身算作侵权的话,那以后球星的服装、发型等等,是不是也要收取版权费用呢?

游戏贵在逼真,如果没有了文身,人物设计是不完整的。

一个文身,索赔81万美元

KING王冠、母亲格洛里亚的名字、儿子的肖像、家乡的区号330……在詹姆斯的身上,这些文身无疑是他的标志。

然而,这些文身的版权可能并不属于他。美国法律专家提醒,文身版权是文身艺术家所有,而不是文身的人。

尤其是当体育运动员在电子游戏中以数字的方式被重建,文身版权侵权已经成为了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

体育游戏发行商EA在它的足球游戏和UFC游戏中重现了100多位运动员身上的文身图案,其中就包括梅西的花臂,但在NFL游戏中,他们却很少再去还原那些文身,这或许与2013年EA曾因使用橄榄球运动员里基·威廉姆斯的文身作为封面而被告侵权有关。

游戏公司为了避免纠纷,更改了UFC选手身上的文身。

无独有偶,篮球游戏NBA2K的开发商Take-Two Interactive公司同样陷入到一起文身版权的诉讼案中。

一家名为Solid Oak的版权代理商起诉Take-Two Interactive,原因是在NBA2K游戏中,体育人物身上的文身图案并未获得艺术家的版权许可,其中就包括詹姆斯身上家乡区号330的文身。

詹姆斯对这一官司表达过不解,“按照我的理解,文身已经是我身体的一部分,也属于肖像权范畴,所以当其他公司在描绘我本人时,我也有权让文身和我一起展现。”

“如果没有得到文身师的认可,我就不能授权我的肖像权了吗?”

而Solid Oak在提起诉讼之前,曾经要求Take-Two Interactive公司为侵权行为支付81万9500美元,如果未来继续使用文身图案,还须支付114万美元。

游戏中艾弗森的文身呈现。

美国版权局:文身属于艺术家

争议的关键点在于美国版权局的态度。

根据美国版权局的说法,任何“固定在有形介质中”的创意插图都有权获得版权,其中就包括显示在人皮肤上的墨水。

代理拳击运动员泰森的律师认为,“视频电子游戏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里面的勒布朗·詹姆斯并不是真的詹姆斯,那只是一个虚拟的人物形象而已。”

一位洛杉矶的版权法、隐私法与娱乐法方面的律师古德曼同样认为,“文身图案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而且创作图案、设计文身的通常是艺术家,艺术家自然是版权所有人。”

而在NBA2K一案中,Take-Two Interactive公司提出两个理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申请。该公司认为,在游戏的大部分过程中,你几乎看不到文身图案,图案在游戏的进程中微乎其微,在法律上可以忽略不计。

这一说法在文身师弗洛雷斯的观点中被进一步佐证,“我很惊讶为什么我的文身图案一定要在游戏中被复制,老实说,我认为那很麻烦。”

为此,弗洛雷斯签署了一份不予赔偿的弃权书。

甚至版权所有者的实际损失也很难准确界定,此类版权纠纷案可供参考的先例是:已经破产的游戏发行商THQ曾被一位文身艺术家告上法庭,理由是THQ发行的UFC电子游戏的封面上出现了他的作品:

UFC明星康迪特右腰上的狮子文身。该文身艺术家要求THQ赔偿416万美元,最终双方在保密协议条款下达成和解。

对于此类案件,联邦法院的判决尤为谨慎,任何一次判决结果,都有可能产生蝴蝶效应。

美国媒体报道文身版权纠纷事件。

专家观点:文身版权纠纷侵犯个人自由

当文身已经成为运动员表达自我的一种符号,而关于这种符号的纠纷却无法判决,版权越发成为全社会关注的法律问题。

NFL早在2013年就曾明确提出,球员工会建议球员从文身艺术家那里取得豁免权,使自己的文身免于受制于版权法,避免受到潜在的诉讼。

在中国,运动员是否有权将包括文身在内的肖像授权给游戏公司用来研发游戏?游戏公司是否需要取得文身师的许可?

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以文身为例,尽管运动员付了劳务费,但是如果不事先约定,那么文在他身上的文身,其著作权仍然归属于文身师。

梅西的文身在FIFA18游戏中。

而在电子游戏行业,则取决于游戏商如何表现文身。

北京一位知识产权专家表示,“在电子游戏中,是运动员的整体形象和他的技巧让他受到关注,而不是文身。因此文身版权的诉讼没有满足保护版权的目的,法律不应该被机械地应用。”

另外有一部分学者认为,与版权侵犯相比,个人的自由更加不允许侵犯。

纽约大学知识产权教授斯普里格曼始终认为,Solid Oak的起诉其实是一种变相的版权控制。

“詹姆斯要使用自己的样子必须先要获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这种情况是绝对不应该被允许的。无论是名人还是普通人,这都是他们个人自由的一部分。”

正如詹姆斯在采访中说,“我身上的每一处文身对我的生活都有重要意义,这些文身就是我个性和身份的一部分,如果没有这些,那就不是真正的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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