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赠与女儿的商铺,要求用租金折抵抚养费,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2024-06-25 18:29
河南

夫妻感情破裂,婚姻走到尽头

秉持对子女负责态度

双方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

没想到

承诺赠与的一方

要求用房产租金折抵抚养费!

法院会支持吗?

请看今日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于2015年相识,2018年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生育一女小张。2023年初,张某与李某产生矛盾,李某搬回娘家居住,小张一直跟随李某生活。

2023年6月,张某向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并由张某抚养女儿,因张某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李某亦不同意离婚;承办法官考虑双方女儿尚且年幼,于是判决未准予双方离婚。

2024年初,张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并由自己抚养女儿,李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婚姻自由。张某、李某婚后未能及时沟通协调,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张某再次提出离婚,李某同意,一审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自愿将位于淮阳区某房产的商铺一套赠与小张,无悖于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张某、李某婚生女抚养权问题。由于小张一直跟随李某生活,且年龄尚小,若改变其成长生活环境,将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小张应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享有对女儿探视权。

抚养费支付标准依照河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234.5元/年的20%计算至小张年满十八周岁。张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10,000元,剩余抚养费分期按时支付。若张某未按时支付,小张有权就所有下余未给付款项要求张某一次性支付完毕。

一审判决后,张某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应该用赠与女儿的商铺租赁费折抵抚养费。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中张某、李某双方自愿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张,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尊重,但这不能免除张某作为父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因此,遂作出维持该案的终审判决。

法官点评

《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1087条 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于本案的商铺,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如前所述,双方已经在法庭陈述时达成一致意见,赠与女儿小张。小张作为未成年人,该赠与行为是否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张某与李某离婚时就商铺所达成的赠与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不仅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属性,而且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该赠与行为不需要小张进行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夫妻在协议时,不存在逃避债务等情形,该赠与行为对小张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张某与李某将商铺赠与小张后,小张即享有对商铺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某作为小张的父亲,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是基于法定义务,其再要求以小张享有的所有权收益抵消其本身应负的法定义务,于法无据,也损害了小张基于所有权所享有的收益权,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官寄语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离婚时双方基于对子女利益高瞻远瞩的考虑,将房产等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不在少数,但在赠与未成年子女后,不仅要诚信履约,更不得随意撤销对子女的赠与。

未成年子女也享有财产权,作为监护人的一方,要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得滥用监护权,随意侵占、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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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离婚时赠与女儿的商铺,要求用租金折抵抚养费,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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