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专栏】(8)凭毒品交易金额和单价,也能认定贩卖数量——金某某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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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金某某在本市某社区附近,先后43次向何某某、方某某、钱某某、邓某、杨某及孙某某等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94颗及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若干,收取毒资12950元。2023年11月,被告人金某在上述社区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后,二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金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时,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3.635克及吸毒工具等物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对在被告人金某某住处查获的剩余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进行侦查实验,称量结果显示剩余片剂平均重量为每颗0.096克,在案的被告人供述及购毒人员的证言,均能相互印证证实金某某贩卖毒品的次数、数量及双方之间习惯的交易价格。由此认定金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数量达到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毒资)人民币一万二千九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打击零包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以往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罚,以多次贩卖的情节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但对贩卖次数极多,贩卖数量极大但查无实物的情况有放纵之嫌,在审判实践中,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实施了毒品犯罪,但未查获毒品实物的,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毒品交易金额和单价的,可以据此认定毒品数量。未查获毒品实物不再是毒品犯罪分子的“遮阳伞”。
刑法小知识
什么是零包贩毒?
零包贩毒是指将少量毒品分成若干包后,直接销售给吸毒人员,系毒品犯罪的终端环节,使毒品直接流入社会到吸食者手中,零包贩毒是毒品流通的最后一个环节,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必须坚决遏制小型“毒瘤”的滋生和蔓延。
近年来,国家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不断加大打击毒品犯罪力度,大宗毒品犯罪明显减少,零包贩毒交易凭隐蔽性高、流动性强、少量多次、短平快的特点,逐渐发展成为主要的贩毒方式,此类贩毒行为虽然犯罪数量较少,但却是毒品犯罪发展蔓延、屡禁不止的祸根,危害性极大,应予以从严处罚。
本期
投稿 | 常亮
排版 | 张彤
编审 | 陶宏望
jiangxiafayuan
江夏法院
20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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