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日“雷达事件”诱因之一:韩国“逆转”慰安妇协议违法吗?

澎湃新闻特约撰稿 申在原
2018-12-27 15:20
来源:澎湃新闻

近日,韩日两国因韩国驱逐舰是否用火控雷达照射日本军机一事大起争执,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事态有逐渐扩大之势。对此,已有媒体报道和专家分析指出,此次韩日发生龃龉,与近期发生的韩国解散与慰安妇问题相关的“和解·治愈财团”,以及韩国大法院判决日企赔偿强制征用劳工的事件有关。“和解·治愈财团”是韩日两国达成的《韩日慰安妇协议》的成果之一,韩国解散该财团,是否有撕毁成议、失信于国际社会之嫌?

《韩日慰安妇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上月21日,韩国政府宣布解散“和解·治愈财团”(以下简称“财团”),善后工作将在未来一年内完成。该“财团”的解散,在韩国、日本引发了巨大的风波。日本政府对此表示强烈抗议,严厉谴责韩国“不守信用”。

该“财团”成立于2015年,是《韩日慰安妇协议》成果之一,要求日本政府向韩国慰安妇受害者道歉并补助10亿日元。协议规定此条“不可逆”——日本不得单方面提出修改或删除。然而,文在寅政府却主动宣布解散这个“财团”。前韩国驻日本大使柳兴洙在采访中表示:“文在寅政府让韩国失信于国际社会”。

在大多数人对文在寅政府进行猛烈抨击的同时,却也有一些声音表示,这个当年由前总统朴槿惠签下的《韩日慰安妇协议》并无法律依据,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文政府的做法乃是纠正过错。

那么,该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2015年12月28日,朴槿惠政府与日本安倍晋三政府进行了韩-日外交会议,对于赔偿慰安妇的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最终,韩国外交部长尹炳世与日本外交大臣岸田文雄在首尔举行记者会,口头允诺《韩日慰安妇协议》。双方反复强调,“这是一份不可逆转的协议”,日本政府也确切表态称“此次过后,双方不再就慰安妇问题相互谴责”。

然而,根据韩国法律,这份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用。这份《韩日慰安妇协议》的政治作用大于实际作用,且并不属于国际法或国内法任何体系之内。单就文政府的做法而言,无可厚非。

《韩日慰安妇协议》只是“政治宣言”

根据《大韩民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6条第一项写道:“得到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和根据宪法缔结、公布的法律一样,在国内具有同等效力。”即韩国宪法认定国际法的“法源性”。然而,正如宪法所说,该条约若想具有国内法同等效力,需要先缔结和公布。那么,谁拥有缔结条约的权力又是另一个问题。根据宪法第73条规定,“总统有权缔结、批准条约,信任、接受或派遣外交使节,宣战和媾和。”因此,朴槿惠当时的确有权力和日本政府缔结条约。

《宪法》第60条也写明:“国会对关于相互援助或安全保障的条约、关于重要国际组织的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关于主权限制的条约、媾和条约、给国家或国民重大财政负担的条约或关于立法事项的条约的缔结、批准享有同意权”;第89条第二项、第三项写明:“下列事项要经国务会议审议:宣战、媾和及其它重要的对外政策;宪法修订案、国民投票案、条约案、法律案及总统令案。”

由此可见,重要国际协议及相关事项需得到国会批准才可正式生效。也就是说,外交权和条约缔结权属于总统,但只有国会才有权批准和使其生效。

此外,宪法第82条还规定:“总统上述行为需以书面形式署名、并由国务总理和相关国务委员副署。军事文件亦同。”

然而,此前的《韩日慰安妇协议》并没有书面文件,双方政府并未署名,甚至是以“记者会”的形式口头发表的。据韩国外交部网站的表述,在此次记者发布会中,日方外务大臣宣读了日方相关态度,而后韩方外交部长宣读了韩方的相关内容,而后声称“两国签署”了协议。实际上,这不过是宣读了“协议”,但并未以书面形式签署协议,并交换文件。

这完全违反了《大韩民国宪法》,也不符合国际惯例。若按照正常的程序,时任总统朴槿惠应该以书面形式将《韩日慰安妇协议》提交至国会审批。国会审批通过后,方能与日本政府共同举办签署仪式,并相互交换该协议的签署文件,只有此时协议才拥有法律效力。然而,此次协议只获得了韩国政府,即当时的朴槿惠政府的认可,并未获得整个国家程序的认可。

简言之,《宪法》要求缔结重大条约需要事先经过国会批准(第60条、第89条),若没有这一过程,则不能够被认定为是“缔结·公布”(第6条),从而不具有韩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内法同等效力;再加上尚未进行书面形式签约(第82条),其程序不正当处显而易见。所以,2015年朴槿惠政府和日本政府所签署的《韩日慰安妇协议》根本不具备韩国法律正当性,充其量不过就是“政治宣言”。

解散财团:文在寅的纠错

律师出身的文在寅总统,早在2015年韩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签约之际就提出了强烈抗议,批评朴槿惠的不负责任。如今,韩国政府解散该条约所建立的“财团”自然名正言顺,是一种弥补韩国政府的过错,负责任、有理有据的行为。

与此同时,文政府也启动了对前任政府签约协议过程的调查。去年文在寅就设立了韩日慰安妇相关问题特别调查小组,五个月紧密调查后就发布了报告书,指出朴槿惠政府和日本政府进行协商时,并未公开以下内容:

1)朴槿惠政府对“韩国挺身队问题对策协议会”等慰安妇相关团体进行游说,希望她们支持此次韩日协议;

2)在驻韩国日本大使馆前面建立慰安妇纪念碑相关会议内容;

3)未支援第三国家建立纪念碑相关问题;

4)不使用“性奴隶”(包含性囚禁和性虐待)、而使用“日本军慰安妇被害者”(日本政府主张的名称,情节较轻)作为正式名称。

而这些未公开的内容,或多或少都被写入了《韩日慰安妇协议》。当年,韩国驻日本大使柳兴洙被询问“是否有未公开协议内容”时,曾明确回答“不了解此事”。对此,时任韩国民主党派人士强烈谴责这件事为“韩国外交史之耻”,慰安妇幸存者团体也准备以“伪证罪”状告柳兴洙。

总之,《韩日慰安妇协议》只是朴槿惠政府一意孤行的结果之一,它并非真正对慰安妇幸存者有益,而是一份出于其自身政绩、韩日关系考量的政治产物;此外,它还违反了宪法、侵害了公民权益。因此,文在寅政府解散“和平·治愈财团”的做法是纠错,是真正为幸存的慰安妇、为国家、为百姓考虑后做出的选择。

韩国和中国在此问题上立场一致,期待两国能进一步合作,共同探讨如何向日本政府清算这一历史问题,让他们为当年的暴行付出代价。日本政府也应该正视历史,诚心悔改,对邻国作出更为真诚的道歉和弥补。

(作者系浙江大学韩国籍留学生)

    责任编辑:朱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