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分手后,“恋爱花销”能要回吗?
恋爱期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开销
比如一起吃饭、旅游
在特别的节日互赠礼
为表爱意互相发红包
当恋爱期间的你侬我侬、海誓山盟
在分手后化为乌有
曾经为爱情付出的“花销”
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呢?
一起来看看今天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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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21年11月,王大壮和李美丽通过社交平台相识。2022年3月,双方见面,经过沟通了解,彼此之间产生好感。2022年5月20日,王大壮和李美丽正式确定恋爱关系,并居住在一起。2022年8月,为了方便王大壮工作,双方搬至一处离工作单位只有10分钟路程的小区。
由于租住的房屋没有家具家电,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王大壮通过网购的方式,先后购买耳机、洗衣机、冰箱、收纳柜、徕卡镜头等物品至住处。期间,王大壮还给李美丽购买过DIOR披肩、万宝龙签字笔、Tiffany戒指等物品。
恋爱期间,王大壮写过多份保证书给李美丽,内容包含在2022年完成婚约、在2022年10月制定订婚计划、预定钻戒、跟家里要聘礼等等内容。2023年2月,双方搬家至新地址,搬家时,橱柜和家具送人了,围巾、戒指扔掉了,徕卡镜头被李美丽卖掉。2023年3月,王大壮和李美丽分手。
分手后,王大壮认为自己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与李美丽进行交往,转账、购买物品都是以达到结婚为目的赠与,要求对方返还无果后,“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王大壮一气之下将李美丽告上了法庭。
法庭经调查发现,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王大壮和李美丽之间转账往来频繁。王大壮转账至李美丽合计30余万元,李美丽转账至王大壮合计约30万元。其中,2022年11月4日,王大壮贷款后转账给李美丽36300元,并备注“订婚聘礼,不够我后面再补,不结婚的话要还给我哦”。本案涉及
恋爱花销是否需要返还的问题
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大壮的消费及转账行为是一般赠与还是基于结婚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双方分手无法达到结婚目的后,王大壮是否有权要求李美丽返还。
本案中,就王大壮主张为李美丽购买的个人物品,包括耳机、香水、粉底、签字笔、披肩及衣物等,未超出日常恋爱生活所需,系一般赠与,王大壮要求折价返还,于法无据。
就王大壮主张李美丽折价返还购买的徕卡镜头以及戒指,法院认为,该些物品虽然系王大壮自愿给付,但金额较大且系王大壮负债购买,已超出了双方恋爱关系中礼尚往来的范畴,应视为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故李美丽应当返还,因李美丽已无法返还原物,故综合考虑相应的折旧及物品使用价值,酌定由李美丽支付王大壮物品折价款3.5万元。
就王大壮主张折价返还双方共同居住期间购买的家具家电,经查,该些物品绝大部分均系王大壮出资购买,并无明确的赠与李美丽的意思表示,故王大壮有权取回,现李美丽拒绝返还,应当折价赔偿,故根据王大壮的支付明细,综合考虑相应的折旧,酌定由李美丽支付王大壮物品折价款2.1万元。就王大壮主张李美丽返还酒店款、美容消费款以及搬家用品费,法院认为,这些消费是王大壮和李美丽的共同消费支出,并非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主张返还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就王大壮主张李美丽返还转账的差额款,法院认为,王大壮在2022年11月4日转账给李美丽的36300元,明确备注为订婚聘礼,且在此之前其已有订婚计划,故该款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李美丽应予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李美丽支付王大壮92300元,并驳回王大壮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般而言,男女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分手后不应当要求返还。如购买衣服鞋子等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礼物,进行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如“520”“1314”)等,应视为一般赠与,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对于情侣间较大金额的财物给付,如购车款、购房款、订婚聘礼等,往往是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可以要求返还。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通常应综合考虑赠与人的财产状况、转账行为的目的、日常生活经验、善良风俗等因素。
所以,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在享受爱情的同时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涉及转账或红包时最好注明用途,避免日后发生法律纠纷。
来源:苏州普法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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