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陈建湘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2017年12月22日,湖南新化县公安局警察陈建湘涉嫌枪杀两人逃跑。24日下午17时许,陈建湘在该县科头乡三板桥村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缴获手枪一支、弹夹两个。
2018年10月26日下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建湘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建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2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建湘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陈建湘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陈建湘对工作和生活态度消极,对陈年琐事不能释怀,记恨于心,逐渐产生报复心理。2017年12月17日,陈建湘列出拟谋杀的人员名单,并书写了遗书。12月22日8时许,陈建湘从同事曾卫军(另案处理)处骗借77式手枪,并以找工作为借口叫来朋友邹鹏为其驾车。随后陈建湘开始寻找谋杀对象。当天上午10时许,陈建湘以要求配合调查为由将邹恒骗上车,指挥邹鹏驾车至新化县桑梓镇集星村殷井冲的一偏僻山边,开枪将邹恒杀害,并持枪胁迫邹鹏开车回到新化县城寻找名单上的其他人员。当日15时许,陈建湘在某小区发现段新民并诱骗其上车,然后指挥邹鹏往新化县曹家镇方向开车。18时许,邹鹏开车至新化县上梅镇环城路与S225线交叉路口附近路段时,驾车故意撞击停靠在路边的一辆货车,然后迅速打开车门逃跑。陈建湘见状掏出手枪连开数枪将段新民杀害,随即逃离现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建湘预谋借枪杀害多人,先后将被害人邹恒、段新民射杀致死,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归案以后对确定和寻找谋杀对象、杀人动机、谋杀过程、逃离现场、开枪自杀及书写谋杀名单和遗书、找同事借枪、胁迫邹鹏等事实,均能作出完整供述,供述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足以表明陈建湘作案时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能力;对于陈建湘的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公安机关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了鉴定,且鉴定人已应控辩双方申请已经在一审庭审中到庭作证,陈建湘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和意见不予支持;对于辩护人申请通知其他精神病专家出庭作证,法庭经对湘雅二医院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认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具有法定资质、依据的鉴定检材详实,对鉴定意见的论证严谨科学,不存在疑问,以被申请其他出庭专家无到庭作证必要为由驳回相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陈建湘因持枪自杀导致颅骨受伤,司法机关将其抓捕归案以后,将其送往多家医院进行了有效救治,现仍安排医护人员对其进行24小时的不间断监护,经过鉴定陈建湘颅骨没得到修复不影响其接受审判。陈建湘持枪杀害二名无辜被害人,依法应当适用死刑。陈建湘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陈建湘故意杀人案一审回顾
10月26日下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建湘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建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建湘因与被害人邹恒、段新民等人多年前发生过纠纷,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7年12月17日晚上,陈建湘对与其有过矛盾的人进行了记录和排序,列出行凶杀害的名单,同时书写了遗书,对杀人原因、后事等做了自述和安排。同年12月22日上午,陈建湘从新化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曾卫军处骗借值班公务所用的手枪一支,又骗来其朋友邹鹏帮助驾驶车辆。当日10时许,陈建湘诱骗邹恒上车后指挥邹鹏开车至新化县桑梓镇集星村殷井冲的一偏僻山边,开枪将邹恒杀害。之后,陈建湘持枪胁迫邹鹏抛尸、清理车内血迹,掩盖杀人痕迹。当日15时许,陈建湘胁迫邹鹏开车找到段新民并诱骗其上车,然后指挥邹鹏往新化县曹家镇方向开车。18时许,邹鹏开车至新化县上梅镇环城路与S225线交叉路口附近路段时,驾车故意撞击停靠在路边的一辆货车,然后迅速打开车门逃跑。陈建湘见状掏出手枪朝坐在汽车后座的段新民连开数枪,将段新民杀害,随即逃离现场。2017年12月24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新化县科头乡三板桥村将被告人陈建湘抓获。娄底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建湘为泄愤报复,持枪射杀二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建湘的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对陈建湘监视居住的地点与决定执行的地址不符,在此期间对陈建湘讯问的程序不合法。经查,陈建湘在潜逃期间因开枪自杀导致头部受伤,被抓获时生命垂危需进行医疗抢救,公安机关对陈建湘采取住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同时将陈建湘送医院救治,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陈建湘伤情稳定的情况下在医院病房对其进行讯问并无不当,对陈建湘讯问的程序合法。陈建湘的辩护人提出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意见的鉴定材料遗漏陈建湘遗书等关键材料、完成鉴定的时间过短等原因,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申请对陈建湘重新进行精神疾病类司法鉴定。经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陈建湘的亲属、同事、同学、朋友、现场目击证人等证人的证言、医院病历资料、陈建湘的供述等均进行了摘录。在摘录陈建湘的供述部分对陈建湘书写遗书、陈建湘的心理状况以及陈建湘供认与他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情况、作案经过等都有详细记载。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对陈建湘进行检查,在此基础上出具鉴定书,符合鉴定程序规范。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对控辩双方的询问做出了合理解答,明确陈建湘虽患有抑郁症,但陈建湘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意识清晰,能够理解自身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具有较好的自我保护能力,存在控制力和辨认力,认定陈建湘在本次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综上,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应当依法予以采信。陈建湘到案后虽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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