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宣传 | 一处失信 处处受限

2024-06-13 12:08
四川

在社会信用

征信体系建设不断加强

失信联合惩戒网络不断完善优化

失信的法人或自然人将面临

“一处失信 处处受限”的局面

什么是失信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将受到哪些限制?

怎样解除失信被执行人身份?

为了解答这些问题

小编向执行法官们请教了一番

一起来看看小编整理的笔记吧~

01

什么是失信行为?

失信行为是指不履行法律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02

对失信被执行人施行的具体惩戒措施及影响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共可以采取10余类,100多项惩戒措施。

(一)消费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

(二)出境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在案件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三)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对失信被执行人有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发行债券限制、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股权激励限制、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

(四)获取政府补贴限制、获得政策支持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获得政策支持。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五)任职资格限制

对失信被执行人设有包括担任国企高管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还包括国防类院校、军校等有资格审查要求的高校,很有可能学生会因父母失信无法通过政审而无法被录取。

(六)准入资格限制

对失信被执行人设有海关认证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七)荣誉和授信限制

对失信被执行人设有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融资授信限制。

(八)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对失信被执行人设有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使用国有林地、草原等国有其他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九)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

(十)失信彩铃等其他措施

03

失信被执行人如何解除?

《失信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04

失信惩戒典型案例

郑某与乐山市某建材经营部(个体户经营者:丁某)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二审期间达成调解协议:丁某于2022年5月10日前支付原告120,000元,如未按时足额支付,丁某应于2022年5月11日起向原告支付147,000元。调解协议生效后,丁某一直未履行,郑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对经营者丁某进行传唤,丁某不到庭接受调查亦未如实报告财产。执行法院经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等进行查询,发现丁某有轿车一辆,遂依法查封该轿车户籍并通知丁某将车辆交由法院处置,丁某拒不交出车辆。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并就被执行人在案件二审上诉期间资金流动开展调查。在失信惩戒措施发生效力后,丁某工作、生活受到诸多限制,其迫于失信联合惩戒威慑,主动承认错误,与郑某达成还款协议。

面向全社会统一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等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不仅公开曝光被执行人失信赖账行为,还对失信被执行人工作、生活等多个维度进行实质性限制。随着“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网络的不断优化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将为其失信行为付出更大代价,其不得不配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兑付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原标题:《诚信宣传 | 一处失信 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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