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详解:财产权益的法律保障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新法”)细化了《民法典》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增加了财产权属登记、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等规定,加强了对妇女财产权的保护。
(一)夫妻共同财产可联名登记新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在财产权利方面,新法对于男女平等享有财产权利作出进一步规定,增加了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记载其姓名等权利。根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性质如何认定,往往是离婚诉讼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也是法院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上的难点;另一方面,因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客观存在,登记所有人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侵害配偶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该条款新增的内容,为女方确认并明示夫妻共同财产,使得夫妻共同财产保持内外一致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二)正式确立离婚诉讼财产申报制度新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离婚诉讼过程中,查明各方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经常令法官感到头痛。在诉讼过程中,由各方自行申报财产,对不实申报者予以少分、不分的处理或者进行司法处罚,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但受立法依据不足等因素的影响,离婚财产申报迄今落地情况欠佳。新法新增“离婚诉讼财产申报制度”,意味着我国在立法层面正式确立了“离婚诉讼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将成为离婚诉讼案件的必要组成部分,这势必对今后相关审判工作和律师实务产生深远影响。
除此之外,新法还规定了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明确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的职责。新法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作出了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内容更细、亮点众多。原标题:《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详解:财产权益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