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涉及境内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都有哪些?

2024-06-14 11:03
河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关于何种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详细地列举道:“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均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例如,在(2019)京04民初183号案中,法院认为,不动产抵押权确认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案涉不动产位于武汉,故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在(2019)粤04民辖终221号案中,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珠海市,故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仅规定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并未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认为,若纠纷系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则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例如,在(2016)粤17民终712号案中,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的排除妨碍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故不动产所在地的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若纠纷系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类纠纷,则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在(2018)最高法民申1175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纠纷属于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类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在(2019)粤01民辖终2114号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诉请买方支付逾期购房款及违约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案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然而,实践中亦有个别法院持不同观点,认为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债权类纠纷,也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例如,在(2016)苏05民辖终530号案中,原告诉请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返还购房款,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认定不动产所在地的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此外,上述专属管辖规定中的“法院”特指中国法院(人民法院),因此其适用的前提是案涉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若案涉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外,则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在(2017)最高法民申629号案中,案涉不动产位于缅甸,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基于司法主权原则,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系以民事案件由中国法院(人民法院)管辖为前提,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排除中国法院的管辖;在(2011)民申字第1012号案中,案涉不动产位于新西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不能适用于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外的纠纷案件。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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