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没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 是否可以主张违约金?”

2024-06-10 16:25
山东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无法正常履行的合同,当守约方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时,通常都会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而违约方则会以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或者实际损失难以确定为由进行抗辩!的确,有些合同是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或实际损失不好计算。当这种局面出现后,很多“法律小白”就开始懵圈了,难道没有实际损失就不能主张违约金了吗?那对违约方的惩罚体现在哪里呢?违约成本如此之低,那诚信守约的价值何在?放心,新颁布的《民法典》考虑到了这一点,不能违约失信之徒轻易“脱身”。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该条款加黑部分明确表明:违约金是可以双方约定的,并不一定以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这一结论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这种约定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也是民法的灵魂“意思自治”的体现,即双方可以在合同中预先设定违约行为的后果。

第二、违约金条款的预设:合同的违约金条款对于双方的违约行为的后果进行了预先设定。即使没有实际损失,守约方仍然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三、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独立性:实际损失与违约金分属事实认定与价值判断的两端,并无必然关联。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乃是事实认定的范畴,而违约金调整是为了维持公平正义,防止违约金的功能异化,乃综合各种因素之后的价值判断。

第四、违约金的合意性质:违约金是由合意纳入合同,着眼于签约时的磋商事实,就违约风险提前作出安排,属于违约行为发生之前的事先判断。这与实际损失着眼于事后救济,以实际产生的违约损害为根本不同。

综上所述,即使没有实际损失,当事人仍然可以根据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和违约金条款的预设性质,同时也强调了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独立性以及违约金的合意性质,亦对维护合同严肃性和促进自觉履约有着良性的帮助!(历城法院法官助理李军)

本期编辑:澎湃新闻编辑 郑问 实习生 李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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