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2024-06-07 10:30
未知

在诉讼案件中,经常会发生当事人不到庭的情况?如果原告收到开庭传票后,未按照传票上载明的时间、地点到庭参加诉讼,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向法院起诉被告刘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2000元。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向胡某送达开庭传票,通知胡某2024年5月28日开庭。2024年5月28日,原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按原告胡某撤诉处理。

法官说法

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主体,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法院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且预交的诉讼费用不予退还。但是法院按撤诉处理后,由于案件未经实体处理,原告仍然可以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原标题:《法官说法 |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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