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中如果遇到旅客下机事件,应该如何依法处置、依法维权?

2024-06-07 18:19
北京

澎湃新闻报道,5月27日深夜,由上海浦东飞往深圳的DZ6208航班滑出后,一名女子疑因情感问题,强行要求下机。机组人员反复劝解无效后,机上所有旅客也只能下机,航班因此延误两小时。

近年来,在航空运输中频频发生旅客已经登机,但在飞机尚未起飞时,因个人原因要求下机的事件。旅客下机涉及后续找出托运行李、航空器清舱、旅客重新登机、机长重新申请时间起飞等,往往会导致航班延误,从而引发纠纷,类似事件也引发了社会公众和媒体的普遍关注。对此,航空公司有苦难言,但无相应规则和有效举措减少此类事件发生及避免后续纠纷的产生。笔者希望通过对此类事件的深入分析,探究旅客下机行为的性质,回应社会公众疑惑,提出治理建议,以更好地宣传普及民航法律法规,促进民航和谐有序安全发展。

处置旅客下机行为要区分属性

在司法实务中,旅客已经登机,即便飞机已经关闭舱门,在等待起飞指令时,有旅客要求下机,机长在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下一般均会同意。这种“同意”并没有民航法律法规予以具体规定或确定,但从法理上是有其依据的。

首先,旅客要求下机的性质是行程的中止或终止、权利的放弃。依照法理,义务必须履行,权利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观意志予以放弃,故旅客放弃乘机是其权利的行使。

旅客与航空公司缔结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旅客依约支付票款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指定机场)和条件(主要包括身份一致、通过安检、随身携带的行李符合要求)乘机系权利的行使。在整个乘机过程中,其可以中止或终止行程,对要求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这一权利予以放弃。只不过航空运输中旅客放弃权利的行使在不同的时间点,因航班运行节点的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旅客可以不去办理登机牌,直接放弃乘坐该航班(弃乘);亦可以在办理登机牌后不登机,此时承运人在呼叫、催促旅客登机无果后要进行减载人员处理,如果有托运行李,还需要将托运行李找出,不予以同机运输;旅客登机后要求下机则属于本案的情形,也是现实中备受其他旅客批评、质疑的情形。由于旅客已经登机,在放弃权利时并非简单下机即可,将影响航空运输流程或者需要承运人(机组)的同意和配合,如再次开启关闭的舱门,让其下机,将其托运行李找出交还等。

其次,在未影响飞行安全且技术可行时,应保障旅客的下机选择,这也是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因此,如果旅客想中止行程下机,客观条件也允许的话,机组禁止其下机,强行将旅客留在飞机上,则涉嫌对旅客人身自由的侵害。

正如我们所知,只有公安机关在公民可能危及自身权益或他人权益的情形下才能强制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再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下机旅客可能承担的责任

尽管旅客有放弃行程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权益。《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如果旅客坚持下机,不顾航空公司和其他旅客的权益,导致航班延误或造成其他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旅客下机导致航班延误,造成其他旅客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近年来,旅客因个人原因下机而导致航班延误,引发其他旅客质疑、批评之声不绝,甚至有旅客提出延误损失赔偿。按照上文阐述的理论,延误损失应由导致航班延误的下机旅客赔偿,但截至目前尚无此类司法判例。从我国民法理论和诉讼法律制度来看,被延误旅客起诉下机旅客赔偿延误损失应依据《侵权责任法》提出,但这存在法理上的障碍,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均是难点。下机旅客原因导致的损失赔偿认定在司法中未见到个案,从理论来看也有一定难度。

此外,旅客下机行为是否属于“机闹”?

如果旅客要求下机,但没有出现扰乱行为,不能认定为“机闹”。但如果旅客在要求下机的过程中,与其他旅客发生争执甚至斗殴,扰乱客舱秩序;或者不听从机组人员安排,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构成“机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初,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依法从严惩治吸烟、霸座、殴打辱骂机组人员、违规开启应急舱门等扰乱航空器客舱秩序、危害飞行安全的各类“机闹”违法犯罪行为,为广大旅客安全出行和民航安全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据报道,2023年7月~2024年4月,民航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了依法整治“机闹”,维护航空安全秩序专项行动,共打击处理“机闹”事件669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6人次,行政拘留311人次,每百万旅客中扰序行为人占比较专项行动前下降13.2%,有效遏制了“机闹”多发态势,维护了航空安全秩序。

当被延误旅客向航空公司提出延误损失赔偿时,会获得赔偿吗?

事实上,认定延误责任应适用《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该条款首先确定承运人应对旅客的延误损失承担责任,但又作出了免责规定,即由承运人举证证明其为避免延误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回到之前所提到的事件,延误非航空公司原因,航空公司在让该旅客下机后执行民航相关规定,安排其他旅客下机、清舱、找出托运行李、重新安检、登机、关闭舱门、等待空管起飞指令这一系列后续工作时无疏忽、无过失、无拖延,按照该机场保障情况,延误无法避免,延误损失也是无法避免的,航空公司可以免除延误损失的赔偿责任。

旅客下机事件的预防和治理

加强源头治理,减少旅客下机的情况,可以减少后续行为及其引发的纠纷。然而,社会生活复杂多变,人亦有各种欲望要求,要从道德上教育旅客妥善处理个人事务,避免因个人行为而损害他人利益似乎效果有限。因此,可以考虑完善劝说、告知程序,从行为后果损失赔偿、责任追究等角度告知并警示旅客,让其在选择行为时衡量经济利益,从而让旅客从自身利益出发,而非从他人利益、公共利益出发,最后选择不下机,以维护航空运输秩序。

在具体操作上,笔者建议:首先,航空公司机组人员在接到旅客下机要求后应及时与之沟通,了解下机原因,可以协助解决的则协助解决。例如,曾出现登机的旅客接到机场电话,要求其下机取回遗失证件的情况。这种情况可以考虑让地面人员将证件邮寄给旅客,以避免其下机。

其次,如果旅客因个人家庭事务、情感、突发事件等需要下机,在无法协助时,应明确告知其下机行为的后果:放弃行程意味着承运人已经履行了运输义务,旅客不能再要求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同时对其客票不再作任何退票退款处理。在实务中,曾出现旅客下机取回物品后,乘坐该承运人后续航班的情况。如果是承运人为旅客改签,而旅客不重新购票或者仅支付少许改签费就可以乘坐后续航班的话,无疑主张了旅客随意下机的行为。因此,须明确旅客下机则其客票已经使用,承运人已经履行了义务,运输合同关系终结,旅客再次乘机须重新购票,给予其一定的经济压力。

再次,应明确告知旅客下机将引发后续行为,包括安排其他旅客下机、清舱、找出托运行李、重新安检、旅客登机、关闭舱门、等待空管起飞指令等,这个过程会产生一系列费用,费用大概是多少;后续行为也会引发延误,延误损失大概是多少,这些损失均是下机旅客行为的结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航空公司有权向下机旅客提出追偿。此时,相信不少旅客下机的想法已经动摇了。如果再结合公众利益、旅客身份劝慰旅客放弃个人利益,考虑其他旅客的利益,作出自我牺牲,相信很多理性的旅客会放弃下机要求。

最后,对于那些理由过于牵强,甚至不顾一切、“执迷不悟”的旅客,亦可以考虑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不一定要走到最后,但群众的关注和舆论导向有助于宣传航空运输的特殊性和旅客乘机规范,减少旅客下机事件发生。(作者:许凌洁,系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法学教授)

原标题:《航空运输中如果遇到旅客下机事件,应该如何依法处置、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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