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执行可以以物抵债吗

2024-06-04 17:43
安徽

执行可以以物抵债吗

铜官区法院

2024年5月31日,铜官区法院通过善意文明执行,灵活运用“以物抵债”执行措施成功执结一起三百余万元借贷纠纷。通过议定抵债金额,变更标的物所有权,最终实现债务履行,既给当事人节约了成本,又最大限度兑付当事人权益,从而推动纠纷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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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2023年10月,张某与王某借贷案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承诺对欠款分期给付。因王某未履行,张某向铜官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依法对王某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在冻结扣划四万余元诉讼费、执行费后,账户内无余额可再供本案执行,申请人张某向执行法官提供王某借款时承诺的“如未还款,愿以自有商铺抵债”的财产线索。了解该讯息后,执行法官一面向被执行人核实情况,一面通过不动产查询案涉不动产坐落、面积、抵押登记、查封情况,查实案涉不动产超三百平方米,如若通过评估拍卖,无疑会多出不少费用,从而另增当事人负担,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朋友关系,且均有以物抵债意愿,执行法官随即组织双方协商,经多次面对面、背对背沟通,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认由王某将案涉房产过户给张某,过户费用由张某承担,从而了却全部纠纷。和解后,在执行法官的协助下,双方顺利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5月31日,申请人来到法院对执行法官深表感谢,被执行人也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非常理解和支持,拿到结案证明后,双方满意地离开了执行局。

本案的顺利执行,正是铜官区法院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运用“以物抵债”执行措施,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缩影,不仅通过个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还及时为被执行人卸下了沉重的债务包袱,让强制执行有感情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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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下面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当事人合意达成的以物抵债的相关知识……

以物抵债的法条依据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经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可用于抵债的财产

(一)有体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有权处分如下的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以物抵债的法律风险

(一)以物抵债协议未实际履行的,案外人未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不享有足以排除另案执行的民事权益,不能据此排除强制执行程序;

(二)以物抵债协议是诺成合同,协议成立生效不等于债权人能够依法取得抵债物所有权,物权变动规则严格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当抵债物成为另案执行程序标的物时,债权人不能仅依据以物抵债协议主张排除强制执行。

撰稿:张雪琳

原标题:《【法官说法】执行可以以物抵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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