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57)江夏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售卖假烟案
2024年5月初,我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开始,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生产、经营和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钟某某处购进假冒伪劣卷烟后销售牟利,并约定待卷烟销售完后再支付现金。
2023年9月,被告人高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从被告人钟某某处购进假冒伪劣卷烟,被告人钟某某遂安排陈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物流从广东省陆丰市邮寄发货至湖北省武汉市,向其出售黄鹤楼牌卷烟399条。同年9月6日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区某小区附近接收其上述购进的卷烟时,被烟草执法人员及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清点,当场查获黄鹤楼(硬珍品)卷烟299条、黄鹤楼(硬红)卷烟100条,经认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随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高某某租住的本区某A公寓内查获黄鹤楼(软珍)卷烟6.2条、黄鹤楼(硬珍)卷烟4.5条、黄鹤楼(软蓝)卷烟4条、黄鹤楼(软红)卷烟2.3条,经认定,该17条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7413元;从被告人高侃租住的本区某B公寓内查获黄鹤楼(软珍)卷烟15条,经认定,价值共计人民币9750元。经抽样检验鉴定,除黄鹤楼(软红)外,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上述卷烟共计431条均予以扣押。
2023年9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广东省陆丰市某镇被公安人员抓获。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了营商环境。下一步,我院将继续积极对接烟草专卖行政等部门,建立和完善打击非法经营烟草犯罪长效协作机制,严厉打击利用各种渠道销售假冒卷烟、贩售走私假烟等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继续发挥好刑事审判职能,加大打击力度,以典型案例说法,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规范市场秩序,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本期
投稿 | 李稳奘
排版 | 张彤
编审 | 陶宏望
jiangxiafayuan
江夏法院
2024.6.3
原标题:《【以案普法】(57)江夏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售卖假烟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