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就不能被强制执行吗?

2024-06-01 17:00
陕西

强制执行唯一住房以不侵犯基本居住权为底线,基本居住权属于基本人权,但基本居住权的核心在于住有所居,而非居有其屋。若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已有其他保障,或者保障基本居住权的成本低于唯一住房大致的拍卖、变卖所得款时,理应准许继续执行唯一住房。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往往以拍卖标的是“唯一住房”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试图阻挠法院的处置行为。那么,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一套住房,是否能被执行呢?答案是肯定的。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哪怕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人民法院也可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在房屋处置过程中抗拒执法的话,法院将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唯一住房”不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挡箭牌”。

常见情形有:(1)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子女名下有其它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2)执行依据生效后,如果有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将其名下的其他房产转让他人,导致现在执行的房屋成了其生活所必需的住房;(3)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统一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如果被法院处置了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被执行人只能“流浪街头”吗?

当然不是!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被执行后,法院会落实对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安置,保障其在合理期限的居住权。司法实践中,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用以解决其居住问题;

二、为其提供一定期限的租赁用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原标题:《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就不能被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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