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2024-05-29 17:57
内蒙古

近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经营一家瓷砖店,被告董某经营一家装饰行,被告从原告处赊购瓷砖,二人经过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并在欠款人处署了董某的名字。故原告以个人名义对董某个人提起诉讼。庭审中,法官向原被告核实到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行为系两个个体工商户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并且双方均有登记的字号。经法官释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当庭将诉讼主体变更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字号,并列明经营者,该案庭审顺利进行,并于近日宣判。

【法官说法】:日常生活中,人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大多会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成为个体工商户,并根据自己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个体工商户起字号。但是在经营过程中,因为生产、经营活动规模较小,经营者常常误认为是个人行为,在发生纠纷后,容易以个人为主体提起诉讼,这样很容易导致因主体不适格而被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民事审判一庭/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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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说法】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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