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少年的你”!陕西高院发布8起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全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发挥典型案事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省高院从2023年全省法院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筛选了8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向全社会彰显陕西法院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司法关怀,体现陕西法院倾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定信念。
目 录
案例1: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暴——甲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2: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义务教育之外的教育费应予认定——丙某诉甲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3: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资格被撤换——丁某申请撤销乙某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4:非婚生子女应享有同等权利——乙某诉甲某抚养纠纷案
案例5:尊重未成年人意愿,依法变更直接抚养人——乙某诉甲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6: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父母履行义务——甲某诉乙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7:关爱未成年提示,携手共建良好成长环境——甲某诉乙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8: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可适当加大精神抚慰金赔偿力度——甲某诉某服装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01
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暴——甲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甲某系初三学生,其父乙某常年酗酒,醉酒后经常殴打甲某及其母亲,致使二人不同程度受伤。2022年2月,乙某再次殴打甲某时,其母亲报警。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2022年3月,甲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处理结果】法院认为,甲某有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禁止乙某对甲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形式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典型意义】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未成年人因缺乏自保能力,面临遭受家庭暴力时更需要司法保护。人民法院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向施暴者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02
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义务教育之外的教育费应予认定——丙某诉甲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甲某(男)与乙某(女)生有一女丙某,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丙某随乙某生活,甲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丙某因特殊情况(如升学、补习班、兴趣班、疾病等费用)的重大支出由甲某与乙某各半承担。后丙某与某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签订了一对一辅导协议,共支付课时费等50675.2元。2022年11月,丙某起诉甲某,要求甲某支付抚养费及补习费。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甲某应向丙某支付抚养费及补习费,判决甲某向丙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按照1000元每月计算的后续抚养费及义务教育之外的教育费25337.6元。
【典型意义】民法典中规定的抚养费包括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一般情况下,超出义务教育之外的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等),不应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内。但本案中,甲某与乙某在《离婚协议》中不仅约定了抚养费如何承担,还约定了义务教育之外的教育费应如何承担,该约定系双方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人民法院对义务教育之外的教育费予以支持,体现了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稳定性和连贯性需求。
03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资格被撤换——丁某申请撤销乙某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甲某与乙某育有一子丙某,丙某满月时甲某因车祸去世,乙某不履行抚养义务,丙某一直跟随其祖父丁某生活。后丁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乙某的监护人资格,并请求指定其为丙某的监护人。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丁某担任丙某的监护人,可保障丙某的生活学习都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且乙某自甲某去世起一直未对丙某尽监护和抚养义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乙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丁某为丙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本案中,丙某的母亲乙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等方面考虑,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指定丁某为丙某的监护人,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需指出,乙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仍应履行抚养义务。
04
非婚生子女应享有同等权利
——乙某诉甲某抚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甲某(男)与乙某 (女)系同居关系,并生育一子丙某。双方分居后,丙某一直由乙某抚养,甲某未支付任何费用。乙某起诉甲某要求丙某由其直接抚养,甲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1000 元直至丙某满18周岁。
【处理结果】本案经法院调解结案,乙某要求直接抚养丙某,甲某同意;甲某享有探视权,具体的探视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甲某自愿支付每月抚养费 800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基于亲子关系的产生,不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义务。现实中,许多非婚生子女缺乏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他们更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帮助。
05
尊重未成年人意愿,依法变更直接抚养人——乙某诉甲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甲某(男)与乙某(女)育有一子一女,双方离婚后约定儿女均由甲某抚养。2022年7月起,儿女均要求与乙某共同生活。与儿女共同生活后,乙某了解到甲某居无定所,且经常打骂孩子,遂将甲某诉至法院,要求儿女均由其抚养。两个孩子均已年满8周岁,庭前经征求两个孩子意见,均表示甲某经常打骂自己,愿意和乙某一同生活。
【处理结果】人民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判决两个孩子均由乙某直接抚养,甲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
【典型意义】在抚养纠纷中,对于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应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因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直接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故除应综合考虑父母的经济收入和生活环境等因素外,还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以保护其健康成长。
06
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父母履行义务——甲某诉乙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甲某未满十六周岁,私自驾驶摩托车搭载其同学(未成年)上路行驶,与对向行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至甲某及其同学受伤。甲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重型货车司机乙某与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事故的发生与甲某未遵守交通规则有很大关系,遂向甲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后经法院调解,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无法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不能驾驶机动车。为了避免事故再次发生,人民法院向甲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甲某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引导他们加强对甲某的监管教育,帮助甲某树立正确的守法观念。家庭教育指导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治理,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方式。通过审判活动,指导父母“依法带娃”,进一步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从事与其年龄不相适应的危险活动,是家庭教育指导的重要意义之所在。
07
关爱未成年提示,携手共建良好成长环境——甲某诉乙某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甲某与乙某协议离婚后,婚生子由乙某抚养,但乙某长期拒绝甲某行使双方离婚时约定的探望权,甲某无奈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过程中,向甲乙双方发送《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甲乙双方大为所动,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就探望时间、地点、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典型意义】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孩子的关爱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发送《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旨在提示督促父母无论婚姻如何变化,都应当一如既往、尽心尽力履行好家庭教育义务,当好合格家长,共同携手给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
08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可适当加大精神抚慰金赔偿力度——甲某诉某服装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甲某放学回家途中,路经某服装店,服装店玻璃顶因缺少日常维护,突然爆裂,将甲某砸伤,送医诊断为右眼睑挫裂伤、颌面部挫裂伤、头皮裂伤、右眼下睑外侧皮肤软组织缺损等,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某服装店缺少对玻璃顶的日常维护导致甲某面部受伤,存在过错。甲某系未成年人,应适当加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力度,判决某服装店赔偿甲某各项损失13万余元。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被侵权案件时,应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摆在首位,切实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本案中,甲某面部受伤,对其今后的工作、生活造成巨大影响,相比于一般侵权案件,其作为未成年人所受的精神创伤显然更甚。法院酌情加大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力度,体现了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原则,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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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守护“少年的你”!陕西高院发布8起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