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山法院向您汇报】君子养心,莫善于诚——未签合同想脱身?别急!缔约过失有责任!

2024-05-27 10:01
安徽

孔子曰:人无信不立,国无法不安。诚信是公民道德的基石,既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花山法院近日审理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被告系某知名连锁超市,该超市负责社区店选址的工作人员黄某就承租原告裴某名下门面房一事与原告裴某进行磋商。因案涉房屋尚有案外人在承租,该超市承诺将负担原告裴某因提前解除与案外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原告裴某为此与案外人协商提前解除合同并支付了违约金。并在该超市的模板合同上签字等待被告超市的签章确认。然而,超市内部会议审议并未通过该租赁事项,并以黄某不能代表公司,案涉合同未签章、未成立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裴某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

花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为被告超市进行新店选址工作,超市亦实际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测绘,并就签约选定的案涉商铺召开会议讨论。因此,黄某的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裴某提交的合同虽未签章、未成立,但公司在交易磋商过程中通知原告裴某签订合同,并告知其需通知前租户提前退租。裴某为促成合同订立,与前租客协商退租事宜亦符合常理。超市于内部会议决定不予承租案涉商铺后,仍通过微信向裴某确认交房。超市的此种行为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磋商,其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中连锁超市作为区域内超市门类较有影响力的公司,其品牌价值本身便会使普通公民对整个磋商环节产生信任,这就要求其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好自身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 。

法官说法

缔约过失责任是对交易当事人所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救济的责任形式,其产生的观念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由于当事人开始为缔结合同而进行磋商时,已处于超越普通人之间的一般关系的信赖关系中,这种关系虽不以给付为内容,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负有必要的协助、通知、说明、保密、照顾、保护等义务。当事人若违反上述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应承担法律上的缔约过失责任。

其构成要件是:(一)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

(二)客观上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

(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原标题:《【花山法院向您汇报】君子养心,莫善于诚——未签合同想脱身?别急!缔约过失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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