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评|莫让“天价诉讼费”成环境公益诉讼拦路虎

澎湃特约评论员 王光学
2018-12-19 15:05
来源:澎湃新闻

据澎湃新闻报道,备受关注的“常州毒地”公益诉讼二审今天在江苏高院开庭审理。“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去年由常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同时作为原告的“自然之友”和“绿发会”被判令承担189.18万元诉讼费。

判决一经媒体报道,舆论一片哗然。尤其让公众无法接受的是,作为原告的两大环保公益组织,竟被判承担如此高额的诉讼费。一时间,“天价诉讼费给了环境公益当头一棒”、“天价诉讼费成公益诉讼拦路虎”等声音纷纷出现。

常州中院回应称,该案诉讼费系依据相关规定计算得出。那么,其解释是否符合法、理呢?按照国务院出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计算标准,按本案起诉标的额3.7亿元计算出上述金额,也说得过去。但让公众质疑的是,代表公众打官司的公益组织为何还需缴纳天价诉讼费?

其实,最高法就此问题在2015年《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有说法,该解释第33条规定,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由此看出,依照目前的规定,虽该案系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但起诉时仍需预缴诉讼费,败诉后仍需补缴诉讼费。虽两个阶段均可以减、免、缓,但需原告主动提出申请。关于公益组织是否提出过申请,当事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方坚称提出过,法院方则予以否认。根据逻辑推理,如果起诉时原告未提出缓交申请,则法院应从程序上按自动撤诉处理,也就没有后来的判决,从而可见常州法院的说法是不能完全站住脚的。

公益诉讼是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新途径,但法律对诉讼主体资格有严格限制,导致目前全国有条件、有资格提出公益诉讼的非政府组织仅有300多家,其中有能力提起公益诉讼且能够常态化提起诉讼的不到十分之一。公益组织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言人,能提起诉讼的主体本就很少,如果再让其在维权中承担过高的成本,显然无益于遏制违法行为和救济环境公益。

尤其是,环保组织大多是非赢利组织,在治污形势严峻的当下,环保事关民众生命、健康安全,司法更应尽量降低其维权成本,缩减不必要的资质门槛,而不是设置“障碍”让其望而却步,本质上也是另一种形式的“加强环境保护力度”。

苛责法官意义不大,要走出这种困境,势必应该从立法上改变。在这方面,最高法已进一步作出有益尝试,即在2016年出台的《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免交相应诉讼费用。

愿不久的将来,这种精神能适用于所有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唯有如此,公益诉讼方能发挥应有作用,从而更好激发环保公益组织的积极性,为呵护蓝天碧水贡献一分力量。

    责任编辑:甘琼芳
    校对:徐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