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学法】依法维护残疾人在遗产继承中的合法权益

2024-05-24 19:58
甘肃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在继承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等方面条件基本相同或相近时,继承份额均等。那如果有继承人患有残疾时,所能继承的遗产份额又有什么不同呢?今天就让我们一起通过陈女士的案例来了解一下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吧。案情简介

陈女士为持证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贰级,经当地民政局审核,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陈某系陈女士之父,陈某华系陈某养子。1991年,陈某将陈某华、陈女士共同居住的房屋翻新重建。1996年,因洪水冲毁部分房屋,陈某华重新建设了围墙、厨房和洗澡间等附属房屋,并对房屋进行了一定程度修缮。陈某去世后,2022年,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陈某华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含主体房屋和附属房等在内的拆迁补偿价款共50万元,陈某华独自进行了领取,陈女士不服,认为补偿款扣除陈某华为新增附属房屋与房屋修缮所花费支出后的剩余款项31万元中,自己应有权继承一定份额,在协商过程中因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当地法院。

案件处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定继承人陈女士系智力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依法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最终人民法院在确定遗产继承份额时给予了陈女士特殊照顾及倾斜保护,判决支持了拆迁补偿款19余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普法小提示

我国民法典在继承编明确规定,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上述案例中,作为法定继承人的陈女士患有智力残疾,且经区民政局审核其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存在生活具有特殊困难的实际情况,符合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遗产分配时应予以特殊照顾的特殊人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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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巾帼学法】依法维护残疾人在遗产继承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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