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只订婚没领证 ,当爱意不在,彩礼能返还吗?
2024年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正式施行
现实生活中
如果男女双方已订婚
但因各种原因无法再继续缔结婚姻
那么彩礼是否应当归还?
近日
古浪法院黄羊川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
婚约财产纠纷
案 情 简 介
原告小林(化名)诉称,经他人介绍,其与小燕(化名)相识后交往,并于2023年1月按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小林向小燕父母及小燕送彩礼60000元、“五金”(黄金项链、黄金耳钉、黄金耳坠、黄金手镯、黄金戒指)、购衣款10000元,小燕父母向小林回礼若干。另外,双方交往期间,小林还向小燕转账若干。2024年2月,小燕提出解除婚约。同年4月,小林将小燕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返还“五金”,并要求小燕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款。三被告辩称,收礼和回礼数额属实,但对转账款不知情,退婚并非小燕提出而是小林,同意返还“五金”,但只同意返还部分彩礼。
处 理 过 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充分听取了解双方诉求、理由后,从民法典和司法解释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出发,对案件进行调解,从情理法各方面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详细解释了《民法典》中有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并阐明了返还彩礼比例确定等问题,引导双方当事人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返还原告婚姻彩礼60000元,当庭支付结清;被告小燕返还原告小林所送“五金”,当庭履行;原告小林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法律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不是婚姻的筹码,更不是买卖,婚姻不需要标价。广大青年要理性看待婚姻与彩礼的关系,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原标题:《以案说法 | 只订婚没领证 ,当爱意不在,彩礼能返还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