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法院一案例入选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2024-05-23 15:26
重庆

5月2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酉阳法院“彭某等人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行政审批案”成功入选。

酉阳法院一案例入选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典型案例3

彭某等人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行政审批案

(行政机关更改安置方案不公开征求职工意见违法)

关键词

行政审批 国企改革 安置方案 更改内容 程序违法

基本案情

2000年,酉阳县某采购供应站(国有企业)停止经营。2007年,经酉阳县某采购供应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同意酉阳县某采购供应站进行改制。2020年,酉阳县某采购供应站重新启动清算解散工作。清算过程中,酉阳县某采购供应站改制组作出《重庆市酉阳县某采购供应站解散清算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经过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该意见稿确定在册职工安置计算时间截止为“县政府批准企业解散清算之日”,即2007年12月26日。2022年3月18日,酉阳县商务委员会向酉阳县政府作出《关于审定

<重庆市酉阳县某采购供应站及解散清算方案(送审稿)>的请示》,该请示中将在册职工安置计算时间变更为“工龄计算时间截止为2021年12月31日”。2022年6月28日,酉阳县商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重庆市酉阳县某采购供应站解散清算方案>的批复》。该批复载明:“《重庆市酉阳县某采购供应站及解散清算方案(送审稿)》已报经酉阳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彭某等人不服酉阳县商务委员会在该批复中更改工龄计算截止时间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5日作出(2022)渝0242行初111号行政判决:撤销批复中关于变更工龄计算截止时间的内容。宣判后,酉阳县商务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3年6月5日作出(2023)渝04行终8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改制中需重新安置职工的应制定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本案中,酉阳县人民政府授权酉阳县商务委员会代表其对酉阳县某采购供应站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清算解散方案进行审批。经查,酉阳县某采购供应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意见稿确定了在册职工安置计算时间截止为“县政府批准企业解散清算之日”,而案涉批复将该时间进行更改,因更改后内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故该审批行为明显违法。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更改安置方案内容未经过公开征求职工意见的法定程序而进行审批的行政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工龄计算期限作为职工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与职工能够享受的安置待遇密切关联,行政机关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审批职权,保护国有资产和职工利益。本案中,行政机关更改职工工龄计算截止时间未经过公开征求职工意见的法定程序而进行审批的行为违法。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审批中的该部分违规行为,既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了国企改革的其他事项能够顺利推进。这对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1条、第37条、第41条

一审: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渝0242行初111号行政判决(2023年1月5日)

二审: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4行终87号行政判决(2023年6月5日)

原标题:《酉阳法院一案例入选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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